高中生状告父亲讨要大学费用被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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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0:29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因父母离婚,母亲出国,父子关系出现危机,19岁的儿子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父亲支付今后的大学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父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儿子高中毕业。 今年19岁的李薪(化名)是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三复读生,其父母5年前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2月,其母出国后,他只好与父亲一起生活,由于父子关系一直不好,上
法庭上,李父认为儿子去年就高中毕业,现在虽在复读高三,但已成年,自己没有法定义务继续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子女高中毕业后继续学习所需生活费等,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为成年子女支付学费等费用,应取决于父母的自愿。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薪虽已成年,其父也已对其尽到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父为其支付1000元复读费用的事实,可以证明其复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李薪要求父亲承担其复读期间的抚养费是合乎情理的。法院判决李父每月支付李薪生活费300元直至其结束高中学业,对李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记者王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