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销售警花写真照续:受害人获赔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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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3:19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巍)发现自己的写真艺术照被一家广告公司出售,女警官王女士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3万元的精神损失。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以广告公司构成侵权为由判决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3000元。 今年3月,警官王女士在位于中友百货地下的飞诺视觉创意摄影公司拍摄了12张艺术写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判决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并书面予以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