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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入河道捡球溺亡 父母状告河道管理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4:25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胡海容记者邵宁) 10岁小勇在进入河道捡球时不幸溺亡,其父母遂将河道的管理者和事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近45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勇父母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6日下午,男孩小勇见4名小同学在本市杨树浦港西岸桥边踢足球,主动加入其中。在踢球过程中,小勇不慎将球踢入兰州河内,为避免赔偿,小勇随即脱去衣裤和鞋子
下河捞球,不幸溺水身亡。

  2006年6月9日,小勇的父母将事发河道的管理单位杨浦区水务管理所、杨浦区建委以及事发地块的使用权人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
医院
告上法庭,认为三被告未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其必要的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与小勇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及交通费共计44416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勇已满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水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下河捞球,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主动性,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后果。而小勇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勇的遇难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树浦港两岸均建有防汛堤坝。防汛堤坝的设立,是为了汛期能有效地保护岸上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专用于防止岸上人员下河。且杨浦水务所和区建委在河道两岸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已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医院取得事发地地块使用权是在小勇遇难后,在事发时其既非河道的管理者又非河道的产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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