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入河道捡球溺亡 父母状告河道管理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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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4:2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胡海容记者邵宁) 10岁小勇在进入河道捡球时不幸溺亡,其父母遂将河道的管理者和事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近45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勇父母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6日下午,男孩小勇见4名小同学在本市杨树浦港西岸桥边踢足球,主动加入其中。在踢球过程中,小勇不慎将球踢入兰州河内,为避免赔偿,小勇随即脱去衣裤和鞋子
2006年6月9日,小勇的父母将事发河道的管理单位杨浦区水务管理所、杨浦区建委以及事发地块的使用权人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告上法庭,认为三被告未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其必要的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与小勇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及交通费共计44416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勇已满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水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下河捞球,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主动性,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后果。而小勇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勇的遇难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树浦港两岸均建有防汛堤坝。防汛堤坝的设立,是为了汛期能有效地保护岸上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专用于防止岸上人员下河。且杨浦水务所和区建委在河道两岸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已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医院取得事发地地块使用权是在小勇遇难后,在事发时其既非河道的管理者又非河道的产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