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遭三同学劫杀 家长状告学校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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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5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通讯员曹志明 朱赞锋) 为了偿还赌球债务,三名自考生企图绑架自己的同窗好友,在遭到反抗后又把他残忍杀害。这个恶性案件在刑事部分已经由法律制裁了几名残酷的凶手,但由于被害人死在学生公寓之中,学校应否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被害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潘某是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的学生,住在中大校园科教大厦学生公寓。2004
2006年8月11日,潘的父母把中山大学和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学校疏于安全保卫管理,对三罪犯杀害潘某的责任,依法应承担违约过错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学校对三罪犯的责任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中山大学在法庭上辩解,潘某没有中山大学的学籍,不是他们的学生。原告所受损失由犯罪行为人全部承担了,其没有对潘实施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广东省翻译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则认为,他们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对潘某遭受第三人侵害承担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潘某参加自学考试入读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并居住于辅导中心提供的学生宿舍,且他没有中山大学的学籍。由于潘不是中大的学生,中大对其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潘是辅导中心的学生,并入住于辅导中心提供的学生公寓,辅导中心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辅导中心提供的宿舍门窗、门锁齐全,潘因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非因公寓设施造成损害。辅导中心没有对潘实施侵权行为,要求它对针对其学生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予以预知或制止,显然超出其能力范围,辅导中心也不可能具备上述预知或制止的能力,因此驳回了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潘某父母表示不服,要求上诉,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