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儿子状告母亲讨抚养费 称其9年未看望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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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0:36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 12岁的小强(化名)自幼患有脊髓栓系综合征,父母离异后,小强一直由父亲抚养。由于母亲一直没有出过抚育费,小强将母亲告上法庭。 现场 “您至少应该来看看我”
“父母离婚时我还不到3岁,9年来妈妈一直没有看望过我,更没有给过我1分钱的抚养费。”昨天,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小强这样说道。庭审中,小强的父母情绪都十分激动,可是小强却显得很平静。当他的父母为抚养费问题争得面红耳赤时,小强突然举起手问道:“法官,我能再说两句吗?”在法官同意后,小强一字一顿地对母亲说道:“妈妈,您给不给我钱我都觉得没关系,但是您既然是我的亲生母亲,您至少应该来看看我。” 起因 治病4年父亲无力支撑 1997年,小强的父母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强由父亲抚养。小强自幼患有脊髓栓系综合征,自2002年起,先后在多家医院看病治疗。 小强的父亲表示:小强需长期使用纸尿裤和导尿管,自己已无力承担小强的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小强的母亲每月出抚养费600元,支付医疗费4390元,并承担小强今后医疗费用的一半。 小强的母亲则说,当初离婚时,双方约定财产全部归小强爸爸所有,自己不负担小强的抚育费。虽然她现在没有工作,没有经济能力,但同意在支付能力范围内,负担小强的抚育费和医疗费。 法院 母亲应承担一半医疗费 一中院认为,小强的母亲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和医疗费,考虑到她无固定收入,法院终审判决小强母亲每月给付小强抚养费300元,以及小强最近两年的医疗费3600余元,小强今后的医疗费用由母亲负担一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