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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讨欠款告赢区政府 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5: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马昌华是四川省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区政府的原因,他的工程款遭到拖欠,他打行政官司告赢了区政府,却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现在他正在上诉。

  政协委员被拘获刑

  2006年1月13日,马昌华正和朋友们一起庆祝自己的56岁生日,突然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马是开江县政协委员的,但其所在的开江县政协至今没有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而中央政法委曾于1996年发出通知,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2006年10月17日,被羁押9个月之后,马昌华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被拘捕时涉嫌罪名不一样,这次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承建方未拿到土地证

  马昌华的案子可追溯到9年前的一个工程。1997年1月16日,达州市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公司”)与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二建”)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区公司把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修建承包给达县二建,达县二建垫资修建到二层时,新区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

  1998年年初,中地公司进场,与达县二建联合施工,并垫支了大部分建设资金。1998年年底,双方补签了一个《联合施工合同》,把落款时间提前至1997年1月18日。正是这份《联合施工合同》,后来成为通川区人民法院给马昌华判刑的重要依据。他们施工的这块地,属于新区公司。早在1993年,新区公司就与当时的达县市(现在的通川区)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新区公司未能交清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一女二嫁”起纷争

  新区公司把自己掌握的土地偷偷搞了个“一女二嫁”。一方面,由于该公司未能按时向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支付工程款,1999年8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三方达成了一份协议。该公司将团包梁小区B-1号房及另一块地,以总价值680万元抵偿给中地公司,该公司的几笔债务共计794万元,由中地公司代为偿还。相抵后,新区公司还欠中地公司114万多元。

  另一方面,新区公司于1998年1月与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签订合同,把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土地转让给亨达公司。2000年3月,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被亨达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两公司在B-1号房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亨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掀开违法颁证的盖子

  马昌华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颁给了亨达公司。通过调查,他发现通川区政府在亨达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给该公司颁发了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颁证,这个违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损。于是,2000年7月,他以“违法颁证”为由,把通川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2004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区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转让土地的法定条件,同时,亨达公司不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没有交齐转让金,因此撤销通川区政府给亨达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马昌华打赢了历时近4年的行政官司。马昌华的女儿马群说:“我父亲把通川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区人大:终审判决是“错误裁判”

  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亨达公司已经出局,剩下的事情就是中地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达州市中院恢复执行中地公司与新区公司1999年的协议时,遭到阻挠。通川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在向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直接将省高院的判决称为“错误裁判”。万般无奈,马昌华向四川省委领导写信求助:法院判决再好,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

  对于区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1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的。

  执行进行中申请人被拘留

  此事引起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的关注,给四川省委督查室发了转办件,后者又给达州市委督查室发文要求认真处理。鉴于达州市中院执行不下去,2005年10月,四川省高院决定,由邻近的巴中市中院异地执行该案。

  2005年10月起,短短两个月间,巴中市中院至少发出了4份民事裁定书,该院还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的企业,鉴于新区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因此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但之后不到3个月,马昌华即被通川区公安分局拘留。案件的执行停顿下来。

  涉嫌诈骗被拘因伪证罪被判

  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对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了解后,11月7日以书面形式对通川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诸多质疑,这个委员会在质疑书中指出,本案存在先抓人后定罪的问题,马昌华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被批捕,却因“妨害作证罪”被起诉和判决,那他“涉嫌诈骗”的罪证到哪里去了?

  对马昌华被法院认定伪造《联合施工合同》,委员会质疑说,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马昌华不仅实际参与了施工,而且大部分的工程资金也是他投入的,补签书面合同和签约时间的提前或者延后,是合作双方之间的企业行为,怎能说是犯法?

  委员会质疑:马昌华垫钱帮区政府的公司修建了工程,长达8年拿不到一分钱,为何他打赢了与区政府的官司,反而被抓起来,并被法院判刑?

  10月21日,马昌华的律师已将上诉状提交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中国青年报

  事件回应

  通川区领导:欢迎媒体监督

  昨日,本报记者就马昌华一案采访了达州市通川区的一位领导。该领导表示,“欢迎、感谢媒体关注此案。”该领导透露,“马昌华案”缘起1999年的一起工程欠款纠纷,其标的额仅几十万元,官司历时8年,去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时,执行标的猛增至近千万元。通川区政府律师在参加巴中市中级法院听证会后,查阅案卷时,发现有诸多不正常之处,随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马昌华等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侵吞国有资产嫌疑,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随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中止执行原民事判决。

  就行政官司而言,省检察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立案审查的决定,目前,还处于审查阶段。最后,该领导表示,通川区政府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无论是最初的民事官司,还是现在的刑事案件,他们一直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办案,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及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报记者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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