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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作家陈玉福状告贾平凹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8:55 兰州晨报

  兰州晨报讯 (记者郝冬白) 甘肃作家陈玉福状告贾平凹著作权侵权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贾平凹先委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漫致函陈玉福,后又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高漫在致陈玉福函和贾平凹书面答辩状中传递了一个信息:“贾平凹从未创作和出版过陈玉福诉状所述的《一号贪官》作品。因而,对于陈玉福认为署名‘贾平凹’的《一号
贪官》图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诉求,贾平凹感到莫名其妙,陈玉福认为贾平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向法庭出示贾平凹与‘远方文学社’或其他单位、个人出版《一号贪官》图书的有关协议等证据材料,如果陈玉福不能提供上述证据,那么,陈玉福诉讼贾平凹侵犯了其权益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贾平凹认为陈玉福仅凭社会上不法行为人盗用他人名义出版的图书,就认定署名人为侵权人是荒唐的。

  11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法院将在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延伸贾平凹答辩状要点

  贾平凹在答辩状中认为,陈玉福诉讼著作权纠纷一案,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理由共有5条:

  第一、贾平凹从未创作和出版过陈玉福诉状所述的《一号贪官》作品。对于陈玉福认为署名“贾平凹”的《一号贪官》图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诉求,贾平凹感到莫名其妙。

  第二、陈玉福诉状中所言署名“贾平凹”的《一号贪官》图书,也侵犯了贾平凹的姓名权,给贾平凹的正常工作生活以及声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第三、陈玉福诉称的《一号贪官》图书,出版单位为“远方文学社”,贾平凹经向国家、甘肃、陕西等有关部门查询,根本没有以“远方出版社”为名进行登记注册的出版或发行单位,因而,该《一号贪官》图书应属非法出版物。

  第四、陈玉福认为贾平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向法庭出示贾平凹与“远方文学社”或其他单位、个人出版《一号贪官》图书的有关协议等证据材料。如果陈玉福不能提供上述证据,那么,陈玉福诉讼贾平凹侵犯了其权益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第五、贾平凹在收到陈玉福诉状后,曾委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漫致函,商请陈玉福撤诉。因为就本案来看,陈玉福与贾平凹同属被侵害人,而真正的侵权人应当是非法出版人。

  综上,贾平凹认为陈玉福仅凭社会上不法行为人盗用他人名义出版的图书,就认定署名人为侵权人是荒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和行为故意,且主观过错与行为后果之间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贾平凹并未进行过陈玉福所称的对《一号贪官》图书的出版发行等事宜,因而,陈玉福的诉求无贾平凹实施侵权的事实基础,无疑是不能成立的,故提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陈玉福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律师函要点

  高漫在律师函中说,对于陈玉福的诉求,贾平凹先生和其完全表示尊重和理解,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问题是公民社会的一种理性选择和行为。因此,贾平凹先生和其坚决不能认同有些媒体所谓的“恶意诉讼”“炒作”的观点和认识。对于陈玉福诉的署名为“贾平凹”的《一号贪官》出版物,贾平凹先生十分惊诧,因为,贾平凹先生从未写过该同名或该类小说作品,更未进行过该小说的出版事宜。显然,又是不法行为人利用了贾平凹先生的名义而进行的非法行为。

  高漫在律师函中说,《一号贪官》出版物不仅侵犯了陈玉福合法的著作权以及派生的其他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贾平凹先生的姓名权等相关权利。对此,贾平凹先生认为陈玉福和他均属于受害人。对于以贾平凹先生名义非法流传的小说还有许多,如以前有影响的小说《霓裳》等。对此,高漫律师认为两个同属于被害人之间的诉争结果只能放纵了真正的不法行为人。

  高漫在律师函中说,贾平凹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在文学艺术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著作等身,德艺双馨,善良勤奋,广受尊敬。刚刚在香港获得了首届“

红楼梦”奖,对于利用其名的不法出版物深感愤怒,同时,也给贾平凹先生正常的写作与生活带来了无端的烦扰。

  鉴于本案的真实状况,在充分尊重和理解的前提下,高漫律师建议陈玉福对本案予以撤诉,以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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