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心天地娱乐城案续:凶手一审获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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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实习生张柄尧记者高冰洁杨元禄)前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开心天地娱乐城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王应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7月9日晚,泸州市民段中伟约朋友到“开心天地歌城”唱歌,认识了同在歌城唱歌的周某(女)。7月10日凌晨,周因不满歌城服务大吵大闹,段上前劝解,周不但不听劝,反邀
8月15日王应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段中伟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应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王持刀刺杀他人,主观上持放任态度,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