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宝马车停放小区六年被索要2万元停车费(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06 重庆晚报 | |||||||||
一辆宝马车停放小区六年 一辆宝马车停放小区六年(如图),物管为此状告车辆登记主人讨要近2万元停车费,并要求对方开走车辆。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因为该车的登记主人并没有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物管方迷惑了:到底该谁为这近2万元的停车费埋单?这辆车又该怎么处置?
崭新宝马变破车 昨日,重庆同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利行物管)陈总经理称,2000年4月,一辆牌号为渝A02828黑色宝马停放在他们管理的江北桃花源小区,该车驾驶员就在该区租房居住,后来不知何时搬走。驾驶员走的时候,并没有开走这辆车。直到现在,这辆宝马仍停放于此。 记者在桃花源小区露天停车位看到,这辆黑色宝马车是老7系列车,有天窗,前后的“BMW”标志牌和牌照早被人取走,前保险杠丢失,后视镜、轮胎损坏,整台车外观破烂,有的地方甚至锈迹斑斑。 小区住户称,这辆车刚开来时还是新的,如今变得如此破旧,太可惜了! 物管状告原车主 陈总经理称,因停车人不是小区业主,应按每晚8元钱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该车至今拖欠停车费和滞纳金共1.8万余元。另外,破烂的车辆影响视觉环境,业主也反映较大,他们遂拿起法律武器起诉。 起诉前,他们多方打听驾驶员的下落,均无果。他们也向派出所报过案,但派出所说这不是刑事和治安案件,他们管不了。今年6月,他们在车管所查到“渝A02828”宝马登记车主是重庆北恩药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药包公司),为此他们起诉该公司。 同利行物管认为,药包公司是登记车主,双方形成保管关系,对方应当支付保管费等。 抵债之后无人领 法院调查,药包公司在2000年4月10日因为经济纠纷,在九龙坡区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药包公司将该车作价40万元抵偿五联公司欠款,五联公司承担过户费。后来双方未及时过户。2001年6月19日,五联公司执照被市工商局注销。从此,宝马车再也无人认领。 法院认为,同利行物管没有证据证明宝马是药包公司或该公司员工停放在小区的,也不能证明该车财产所有权是该公司。药包公司已将车抵偿给五联公司,车辆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药包公司没有对车辆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不应该承担车辆发生的任何费用。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律师支招 这辆宝马的实际车主不知是谁,而同利行物管又没有这辆车的处置权,难道就让它这样一直停在小区吗?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律师提出三个观点: ①宝马车属五联公司所有: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所以,宝马车交付给五联公司后,该公司就是所有权人。 ②可视情况起诉实际车主: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对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被取消,应当依法清算然后注销该企业法人。如果未被注销企业法人手续,该企业仍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五联公司企业法人手续未被注销,还可以把该公司列为被告。 ③请求法院处理无主车:如果确实是无主车,小区物管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进行处理,请求法院认定车辆无主,并请求判令先处分车辆,以所得款项抵扣相关费用,余额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记者 罗彬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