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大学生捅死网吧老板 老师同学向法庭求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47 兰州晨报 | |||||||||
因劳资纠纷,今年5月14日下午,曾在兰州安宁区健康路“聊破天”网吧打工的甘肃某大学法学系学生贾斌龙,将该网吧女老板于静杀死在网吧内。11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于静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6万余元。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因劳资纠纷杀害网吧老板
押上法庭的贾斌龙,现年22岁,系甘肃某大学法学系学生。在案发前大约一个月,他经人介绍到“聊破天”网吧打工。当时和网吧老板于静约定干两个月,每月工资400元。可是,贾斌龙只干了一个月左右就辞职,并向于静索要工资,大约要了10次,还求助过劳动争议部门。在此期间,于静答应5月15日给,可就在答应给工资的前一天,贾斌龙携带匕首来到网吧,和于静发生争执后,残忍地将其杀害。 法庭上的贾斌龙对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以及递交给检察院的一份悔过书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推翻,并当庭说,他当时将女老板捅倒在地后曾实施过压迫心脏等抢救措施。可是,国家公诉人出具的一份证人证言却证实,当时,女老板倒在血泊中后,贾斌龙还用拳头打女老板,并用匕首割女老板的脖子。 自首情节不应认定 针对贾斌龙在法庭上部分“翻供”的情况,国家公诉人认为,贾斌龙虽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但是,自首情节的认定必须符合自首的必备条件,首先,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作到了自动投案,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国家公诉人认为贾斌龙在法庭上对案情作陈述时,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该自首情节不能认定。 老师同学为其“求情” 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贾斌龙出庭作了辩护,该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材料,一份是甘肃某大学11位老师的证明材料,证明贾斌龙学习刻苦,成绩优秀,遵纪守法。另外一份是贾斌龙所在班级的27名同学向法庭写的一份“求情”书,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考虑对贾斌龙轻判。 休庭后,旁听席一位学生对记者说,听了此案的庭审,心情比较复杂,贾斌龙悲剧的发生,不是一个独立事件可以解释的,他暴露出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及心理健康的教育。贾斌龙作为一名大学生,遇到事情不能理智地去处理,而用非常简单和残忍的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