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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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23 法制日报 | |||||||||
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8月2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高进发案。针对控方的起诉,高进发不承认奸杀幼女,耿民为他作了无罪辩护。2002年10月24日,渭南中院一审判处高进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既确认了高进发强奸杀害李某、杨某两起“犯罪事实”,又在无任何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理由的条件下,判了高进发死缓。
拿到判决书后,高进发提起上诉。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在判决书中对高进发奸杀李小兰的犯罪事实不予以认定,但中院对仅因为作案手段与杀害李小兰相同,而由高进发被迫交代出的奸杀杨某的“事实”,却再次作了认定,仍判处高进发死缓。 于是,高进发再次上诉,2004年9月7日,省高级法院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又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迟迟没有宣判。高进发再次面临严重的超期限羁押。 2005年4月,湖北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披露,高进发案也引起陕西省和渭南市政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同年7月9日,渭南中院宣判:高进发无罪。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理由是: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程序严重违法;高进发奸杀李某具备约半小时的作案时间;高进发的供述与案件情节相一致;有一次录像能证明没有对高进发进行刑讯逼供。 2005年9月,公安部派出专家与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组成专案组,再次进驻陈村,高进发之外的一批新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但仍未抓获奸杀李小兰和杨柳的真凶。11月,省检察院撤回了对高进发一案的抗诉。 今年1月,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3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 高进发说,他的儿子从他被关起来的第二年就失学了,孩子在学校受不了“色魔父亲”的压力,家里也实在是没钱供他上学;老婆也在那几年里投靠了亲戚,心里遭受着煎熬;老母亲的眼病现在还没好,还时常怕在外打工的他再出什么意外;惟一的希望是女儿,女儿已经上了初中。 案意 疑罪从无何时深入人心 1996年,新的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理念,2004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内容。但在实践中,一些惯性的思维模式和陈腐的价值观,却严重阻滞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高进发的性犯罪记录,让办案人员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错判错杀,决不放过一疑”的传统思维习惯左右下,默许和放纵了刑讯逼供,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同等重要,而实际上,不少执法者片面地强调了刑诉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它的保护功能,导致冤案的出现。 此外,诉讼过程中的同质利益,使公、检、法3家有时过多地强调配合忽视了监督,也是产生错案、冤案的一大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