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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掉落玻璃砸伤 28户邻居未自证清白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2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被掉落的玻璃砸伤,遛弯老人王宝森找不到肇事人后,干脆将同楼29家“嫌疑”住户连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认定老人的索赔有道理,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未自证清白的28户居民共同赔偿王宝森1.4万余元经济损失。

  昨天,与开庭时15户居民挤满法庭的情形不同,宣判现场非常冷清———29户被告居民中,只有伍某1人出庭。

  判决表示,法律规定,在受害人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玻璃惹事的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必须提供自家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首先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称:物业只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砸伤王宝森的玻璃,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

  其次被排除赔偿责任的是案发当天的“怀疑对象”李某。据悉,民警及王宝森女儿事发当天曾到李某家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窗户玻璃有新安的痕迹。依据这一证言,法官排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由于其他28家住户没有提交“自家玻璃没肇事”的有效证据,法官查明受害人王宝森有证据支持的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等)后,判决他们共同赔偿老人1.4万余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收到这一“株连”宣判后,住户伍某留下一句“意见大了”的抱怨后,怒气冲冲地走了。据悉,其他27家住户中,15家在庭审时称“自家玻璃没有肇事”,其余则根本不出庭。

  ■法官释法

  “株连”是为了保护受害人

  昨天,针对“判决是否有株连之嫌”的疑问,承办法官王旭东表示,在现实中,此类事件很难找到肇事者,但为了保护被害人,同时也为了提醒建筑物的主人妥善管理自己的财产,不给他人带来伤害,所以法律才做了这样的规定。

  王旭东介绍,《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设施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删节)。

  ■案情回放

  王宝森家住通州区。今年4月7日11时许,王下楼遛弯时被楼上落下的一块玻璃砸中脑门,当场晕倒后缝合了18针。因找不到肇事玻璃的主人,王将该单元二楼以上的29户邻居和

物业管理中心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多元。

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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