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佳洁士牙膏虚假宣传二审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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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4:40 郑州晚报 | |||||||||
本报讯 自郑州律师状告佳洁士牙膏利用“牙防组”虚假宣传被宣判败诉后,郑州律师不服判决上诉,昨日上午,这起状告宝洁公司虚假宣传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宝洁公司称,他们与牙防组的合作“就像企业总想拉名人做广告一样”。 郑州律师叫板宝洁公司
今年3月13日,郑州律师刘明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购买含氟佳洁士牙膏、两面针牙膏各一支,佳洁士牙膏包装上印制有“全国牙防组”标示。但他此后得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认证资质,不能证明牙膏上标明的这些功效。牙膏生产企业以不具有资质的机构做成认证的“招牌”,属于虚假宣传。 3月15日,刘明将北京华联(销售商)及广州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1+1”赔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牙膏的内、外包装上仅显示有“全国牙防组”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字样,而无“认证”字样,原告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就像企业拉名人做广告” 宝洁公司认为,佳洁士牙膏包装只注明了“全国牙防组”字样,显然没有“认证”二字,因此,该牙膏由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事实并不存在。“我们只是一种推荐,不是认证。” 同时,广州宝洁公司坦承,他们当初很清楚“全国牙防组”没有认证资格。 “你们印刷上全国牙防组标示的目的是什么?”审判长发问。 “我们不仅印刷有‘全国牙防组’标示,还有‘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标示,因为这两家是防治牙病的权威机构,在这两个单位的同意下,我们以此提高牙膏知名度。”宝洁公司代理人说,“这就像很多企业总想拉名人做广告一样,不止我们企业如此,所有企业都是这样。”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孙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