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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被指短信骚扰少妇 不服处罚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00 东南快报

  9月11日,一则关于“信骚扰”的消息在宁德传开:宁德市某中学美丽女教师张燕(化名)在半年内收到数百条下流的短信,在警方协助下,“骚扰者”最终被找到,他是宁德市某市属单位的正科级干部李彬(化名),还是女教师丈夫的同事。

  事后,蕉城区公安分局给予李彬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10月6日,李彬因不服该处罚决定,起诉蕉城区公安分局。

  昨日上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记者来到蕉城区人民法院并旁听了这一庭审过程,试图揭开“信骚扰”案神秘的面纱。

  传言 正科级干部短信骚扰美少妇

  事情要从2个多月前传开的一则新闻说起,该新闻如此描述了这起“信骚扰”事件。

  张燕是宁德蕉城区某中学女音乐老师,是那种让人一看就惊叹的美丽少妇,从3月12日到8月31日近半年时间里,共有5个手机卡轮流给她发送了数百条短信。内容离不开性爱和生理,以及变态、混乱的意淫语言,有的甚至是赤裸裸的性,还有一些是谩骂的语言,如“贱”“去死”等。

  8月31日,张燕向警方报案。宁德公安局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蕉城区公安分局尽快破案。而在案件破获后,找到的“骚扰者”却是市属某单位的副职领导李彬,正科级干部、张燕老公的同事、张燕家楼下的邻居。

  9月8日下午,双方进行调解,李彬向张燕支付了1万元精神损失费。张燕表示,她将会把这些钱捐给她所热爱的慈善事业。

  此事迅速在宁德市传开,因其带有“色情”与“要案”的色彩,一时间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毫不逊色于一起惊天大案。  

  不服处罚 李彬起诉公安

  9月11日11时10分,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为李彬作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李彬当即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

  当日上午,蕉城分局就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称:现查明2006年3月13日至5月,李彬多次用手机(号码为XXXXXXX4790)向其楼上302室的宁德X中音乐教师张燕的手机(号码为XXXXXXX6869)发送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决定给予李彬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李彬说,对于蕉城分局的处罚决定,他感到十分突然,因为下发此决定前,蕉城分局并未对自己的申辩进行核实,也未做充分的调查。李彬认为,决定书不但偏离了事实基础,并存在执法程序不公。

  为此,10月6日,他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正式起诉蕉城区公安分局,要求撤消对他下发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论1 发短信是否源于张燕弹琴制造噪音?

  李彬强调,他给张燕发短信,乃是事出有因,但在警方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只字未提。

  “她在家里开办音乐家教课堂,每天晚上和周末全天都弹琴唱歌,对邻居造成一定的噪音干扰。”李彬说,“今年恰逢我女儿高考,为了不影响孩子复习,我才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对方。”

  李彬说他发给张燕的第一条短信是:“你琴弹的(得)不错,歌也唱得很好。想和你商量一下,能否周日一天不上课?”要求她把上课时间进行调整。

  对此,张燕说,她对学生进行辅导的时间为每周六、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5点至17点30分,是合理的安排,所以不同意调整,她强调,在她所住的2号楼,弹琴的并非只有她一家。此外,张燕认为,每次只辅导一名学生,声音并不大。

  李彬认为,警方未对事情缘由进行调查核实就下发决定书,有违事实。

  争论2 李彬与张燕是否为互发短信?

  张燕说,从3月12日起,李彬陆续向其手机发送多条短信,其中有不少短信内容极其下流、淫秽。她认为,这些短信是李彬单方面对她正常生活的干扰,警方介入调查前,她并不知道向她发短信者的身份,李彬的行为是一种“信骚扰”。

  原告李彬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与张燕发送短信息时所使用的手机及电话卡,电话上记录了张燕向其发送的多条短信,其中有一条张燕发给李彬的短信内容为:“哈哈,你错了,我知道你是谁。你是什么素质我很清楚。我不犯法,没做亏心事,更不怕鬼敲门!你要诅咒吗?我只好提醒你小心舌头了!请记住我已知道你是谁了,缩头也没用了。”这条短信发送时间为2006年3月12日22时2分。

  据此,李彬的律师认为,张燕在警方介入调查前就已知道了向她发送短信者的身份,她与李彬之间是一种互发短信行为,期间双方发生的过激言语纯属民事纠纷。

  对此,张燕说,当时她之所以这么发,是想迫使发送短信者停止发送短信的行为,事实上她并不知道对方身份。

  警方则表示,他们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原告未向他们提交短信记录的证据。

  争论3 双方是否经过民警调解?

  李彬与张燕均确认,9月8日,双方曾就发短信一事达成调解。

  李彬的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民事纠纷达成调解的,不适用于治安处罚,而公安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发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制造噪声、发送信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据此,他认为,蕉城分局在李彬和张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向李彬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

  但张燕坚决认为,在签定调解书时,办案民警不在场。蕉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也表示,协议并非在民警的主持下达成的。

  对此,李彬表示,调解书是在蕉北派出所里签定的,且办案民警在场,他出示的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内容中说:乙方家长李彬及李X,在XX局长及民警在场的情况向张燕同志正式道歉,乙方赔偿甲方精神损失费壹万元正(整),今后双方既往不咎,友好相处,不再以任何形式干扰对方生活。调解书上有张燕和调解人XX局长的签名及手印。

  昨日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李彬与张燕间是否存在“信骚扰”?蕉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答案有待揭晓,蕉城区法院也将择日对该起由“信骚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继续审判。(本报记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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