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女遇车祸身亡 救助站帮其获得赔偿1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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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2:41 重庆商报 | |||||||||
流浪乞讨女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救助站当起原告,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替流浪女打官司。昨日,丰都县法院审结了今年我市首例流浪乞讨人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公司和车主被判赔14万余元。据悉,这笔赔偿金将暂由救助站保管,五年内家属不来认领,将全部上缴国库。 流浪女过马路遇车祸身亡
丰都人杨鸣雇请了驾驶员刘兵开皮卡车拉货。今年3月11日20时许,当刘兵开车到该县南溪东桥头附近时,一名衣着破烂、蓬头散发的女子横穿公路被撞倒,女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无人知道女子姓名、家庭住址,警方发出认尸公告后,也没人认领。警方最后认定,该女子为成年流浪乞讨者。 随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兵负主要责任,流浪女负次要责任。今年8月,刘兵因交通肇事罪被丰都县法院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救助站代女子打官司索赔 8月16日,丰都县救助站将肇事车车主、司机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挂靠单位告上县法院,替无名流浪女打起官司,索赔14万余元。 开庭时,肇事司机称,救助站并未对乞讨女实施救助,其索赔无法律依据,希望驳回诉讼。保险公司称,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乞讨女是城镇或农村居民都无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无法确定。 法院判四被告赔钱14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丰都县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因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亲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代乞讨者近亲属行使司法救助权,其行为未侵害四被告的民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杨、刘之间系雇佣关系,司机刘兵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车主杨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车因挂靠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杨鸣赔偿1.4万余元;挂靠单位和刘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无名流浪乞讨人员 应认定为城镇居民 昨天,办案法官称,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无名流浪乞讨人员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在本案中,无名流浪女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出车祸身亡的赔偿办法计算的。 据介绍,所有赔偿款由救助站保管5年,若5年内,无名流浪女的近亲属仍未到救助站认领,这笔赔偿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将依法上缴国库。 记者 徐勤通讯员 黄福荣实习生 唐桂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