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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词作者状告KTV侵犯著作权获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6: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日前,成都词作者杨川林将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好乐迪公司)告上法庭,称好乐迪公司擅自在卡拉OK上播放自己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索赔4万余元。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也被列为另一被告(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好乐迪公司侵犯了词作者歌词作品的表演权
,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和费用共计33029元。音著协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就约定好乐迪使用原告的歌曲,也构成侵权。

  据了解,此案是成都市首例个人状告KTV索要著作权费案。

  作者起诉:擅用我作品赔我经济损失

  杨川林起诉称,1996年,他创作了《岁月飞花》这首歌的歌词(包括歌名),依法取得了这些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前不久他发现,成都好乐迪KTV未经他的许可,在其经营的量贩KTV(成都香槟店和总府店)内,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放映《岁月飞花》作品的表演(播放时该作品被改名为《天若有情天亦老》)。

  杨川林认为,好乐迪公司没有得到他的许可,公开播送他的作品,侵害了他著作权中的表演权,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好乐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好乐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他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2万元。

  由于好乐迪公司向音著协交纳一定的著作权费,音著协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起诉后,杨川林将音著协追加为另一被告。

  一审判决:好乐迪赔钱音著协侵权

  经过开庭审理,市中院审理认为,杨川林在作品上署名为歌词作者,享有《岁月飞花》歌词作者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好乐迪公司在公开放映《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时,既行使了MV作品本身的放映权,也行使了MV中词曲的公开表演权。但好乐迪公司未经杨川林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用卡拉OK的形式公开向消费者播送作品的表演,侵犯了杨川林享有的歌词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据此,法院判决,成都好乐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杨川林许可,不得实施公开播送涉案《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中涉及侵犯杨川林创作的《岁月飞花》歌词作品的表演权的行为。另外,法院判决好乐迪公司赔偿杨川林经济损失6890元以及合理开支26139元。

  法院还认为,音著协与好乐迪公司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约定音著协许可好乐迪使用协议中所有音乐作品的权利,其中包括歌词作品《天若有情天亦老》。但音著协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杨川林的许可,所以,音著协的行为,也侵犯了杨川林享有的歌词作品的表演权。

  但法院认为,虽然音著协构成侵权,但由于杨川林没有提出要音著协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所以,没有判决音著协赔偿损失。

  音著协:我们不应有责任将考虑是否上诉

  昨日,记者联系成都好乐迪公司一位负责人何先生。何先生一直表示对此事不太清楚,并匆忙挂断了电话。

  此后,记者联系上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我们不应有任何责任!”刘平称,他对此判决结果有异议,音著协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责任,他们将考虑是否上诉。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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