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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所写论文被中介卖给他人发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58 华商网-华商报
男子所写论文被中介卖给他人发表(图)

看着自己的论文被别人署名发表,原作者陈浪有些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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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师范大学一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寄出去一年后,却发现被署上别人的名字发表在湖南一家学术期刊上,而署名者坦承:论文是自己花了钱托一个“论文中介人”买来的。

  或许有些人还无法理解,传承文化、传播文明的重要载体———学术论文,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被当作普通商品一样买卖?但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论文中介广告来看,论文交易在学术论文领域其实已经相当猖獗。

  论文交易现象该如何解决?这可能不仅仅是学术界和法律界需要考虑的问题。

  陕师大研究生论文 被别人署名发表

  2005年初,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陈浪的导师给他布置了一个作业:写一篇关于《吕氏春秋》统一观的论文。不久,陈浪完成《<吕氏春秋>的文化统一观刍议》一文。陈浪记得很清楚,当时导师给他的这篇论文打了86分。

  此后,陈浪将这篇论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部分内容,写成7000余字,分“文化统一观”的界定、“文化批评家”的文化统一观、“一”的文化哲学与文化统一观、“人本”理念下的文化———心理结构、思想文化的融通与统一兼其评价五部分,借用“文化哲学”和“文化———心理结构”范型来研讨《吕氏春秋》的文化统一观。

  2005年后半年,陈浪将这篇论文向几家学术期刊投稿,并且曾在当年11月份收到北京一家学术期刊的联系人沈某的电子邮件,沈某称他们的期刊准备刊登陈浪的论文,但需要陈浪出360元的版面费。11月23日,陈浪按照对方的要求给沈某汇去了360元。此后却一直没有见到论文刊登。陈浪上网查询,发现沈某所讲的学术期刊没有正式刊号,陈浪估计自己是受骗了。

  今年11月初,陈浪想把自己的论文重新整理一遍,再联系期刊准备发表。他上网查最近有没有这一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发现一篇名为《论<吕氏春秋>的文化统一观》的论文发表在湖南的邵阳学院学报2006年4月第5卷第2期,文章作者署名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临安分校曹××”。

  陈浪认真拜读了这篇《论<吕氏春秋>的文化统一观》,发现该文除了没有自己论文中的第三部分“‘一’的文化哲学与文化统一观”之外,几乎与自己投寄出去的论文一字不差。

  陈浪很愤怒:这是明目张胆的抄袭!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办公室还保留着陈浪的作业原件,11月29日下午,记者在学院办公室见到了这份原件,陈浪的记性不差,这篇论文确实得了86分,导师还标注了阅卷时间“2005年3月6日”。院办一位姓黄的教师告诉记者,研究生的作业论文指导老师阅过之后,都会在这里存档。

  将陈浪的作业原件、陈浪的投寄稿和曹××发表在邵阳学院学报上的《论〈吕氏春秋〉的文化统一观》相比较,记者得出了和陈浪一致的结论:陈浪的论文被彻彻底底地抄袭了!

  署名作者:论文是通过中介买来的

  令陈浪感到疑惑的是,曹××到底是从什么渠道获得自己的论文的呢?

  经打听,陈浪得知曹××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临安分校的一名教师。他和曹××取得联系,曹承认:这篇论文是他通过一个中介买来的,中介人叫陈爱民,原作者是谁,曹××自己也不知道。原以为也就是个论文枪手的文章,绝对没有想到去侵什么人的权。接到原作者陈浪电话质询,他感觉自己也被中介人陈爱民骗了,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

  曹××提供了陈爱民的联系电话。这是一个座机电话,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陈浪与陈爱民取得联系,陈承认他确实在做论文中介交易,对于曹××署名发表的那篇论文他一方面表示“好像有点印象”,却又不承认自己卖过这篇论文。他宣称:自己“专用”的“论文枪手”都是一些名牌大学的博士生,硕士论文不太可能采用。

  据陈浪介绍,他曾经与邵阳学院学报编辑部联系,该编辑部调查后给他答复:确实是曹××剽窃了你的文章,非常抱歉,但你的损失没法弥补。至于陈浪的损失,可以与曹××协商解决。

  但当记者致电邵阳学院学报编辑部就此事进行采访时,编辑部的答复却没有肯定曹××剽窃陈浪文章的说法。他们说目前仅仅是接到了反映,存疑,但无法考证。编辑部一位姓贺的主任说:他们没有找曹××核实过,因为编辑部“没这个权力”。那么,邵阳学报可不可以就论文署名刊登一份“更正启事”呢?贺主任表示“不敢”,因为“我这样做的话会惹上官司,署名作者可能会告我,如果他一口咬定这篇论文是自己写的,我怎么办?”

  问题在于,当记者与曹××联系时,曹××仍然承认自己从陈爱民处购买了这篇论文的事实。对于邵阳学院学报编辑部这种毫不作为的态度,陈浪有些无奈和气愤。

  论文交易 在学术领域已相当猖獗

  到底是谁把自己的论文卖了?陈浪思前想后,感觉可能性最大的就是骗了自己版面费的那家所谓的北京学术期刊负责人沈某。他心中非常窝火:这个所谓的论文中介,骗了他的钱也就罢了,居然还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也用来出售牟利,真是做得过分!

  发现被骗后,在寻找沈某的过程中,陈浪曾联系到了湖南省的一家论文中介机构,这中介机构对自己的业务范畴这样解释:“你把论文交给我们,交一部分钱,我们会把你的论文投寄给比较容易发稿的期刊。”陈浪还联系到一名和沈某打过几次交道的“论文中介工作者”,这位“论文中介工作者”说:沈某这个人也算是论文中介圈子里的人,不过人不可靠。他告诫陈浪:像沈某这种缺乏诚信的论文中介者虽然不多,但也绝对不止一个。所以,论文交易,还得提高警惕,多个心眼!

  记者联系上曹××提供的论文中介人陈爱民,称自己是某大学的研究生,需要发表一篇论文,希望他能提供帮助。陈爱民便很“豪气”地表示他可以提供论文,并且有门路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论文中介广告来看,像陈爱民这样的“论文中介”、像曹××这样的论文买家绝不罕见。论文交易在学术论文领域其实已经相当猖獗。甚至有专门的“论文枪手”和“论文中介者”,这是收入非常丰厚的另类“职业”。

  有一位“论文枪手兼中介”称:他在学校各宿舍楼贴出了一张招聘写手的小广告后,在一天之内便收到十几个应聘“枪手”的电话。而他讲述的自己由一个“枪手”变成“中介”的过程,也颇具偶然性和戏剧性:“一天,一个学弟找到我,求我无论如何帮他尽快发表一篇论文,以便于他顺利毕业。恰巧,我的一个朋友在一所本科院校任学报编辑,他也正为能带来收益的稿源犯愁。短平快的谈判之后,我连夜炮制了一篇论文,连同版面费一并交付到这位编辑朋友手中。3个月后,学弟兴高采烈地拿到样刊,而我也第一次得到了300元的枪手稿酬。接下来,我声名远扬,学弟介绍了很多这样的‘客户’给我。即使也只是剪剪贴贴,亲自动笔肯定来不及,于是,我顺理成章地升级成‘中介’。这更是一个讨巧的活儿,即使在校园不起眼的地方贴上一张小小的‘诚招写手’字条,应征电话也会让我应接不暇。”

  做“论文中介”难度最大的是什么?这位中介者说:“当然是联系相关杂志发表。不过,校园里做杂志代理的大有人在,我只需一个电话敲定时间和价格就能完满地当好‘二传手’。”

  事实上,像这种在校园里张贴小广告的“论文中介者”只不过是论文中介圈里的小角色,其生意红火程度与那些通过网站畅通渠道招徕生意的“中介大鳄”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中介网站给论文买家们开出的价格至少是“论文枪手”们稿费的3倍。中介网站正是靠赚取买家支付金与“枪手”稿酬之间的差额来营利,却声称自己不收手续费。

  据了解,网络上那些代写论文的网站都会公开列出负责人的QQ号、电子信箱,一般不会列出手机号,他们也不会与交易者见面。这样也就难免出现纯粹的骗子,不过大多数论文中介还是有一定程度的“诚信”。

  是什么催生了“论文中介”

  为什么“论文枪手”和论文中介大行其道,有这么好的市场呢?一些“论文中介者”的经验之谈是:校园里“论文中介”的需求本身就十分旺盛。为找工作耽误论文写作的本科生、混学位的在职研究生,甚至还有一些急于评职称的教师……“离开了我们这些中介,这些人的日子肯定不好过!”而有教育界人士则认为这应该归咎于现代大学精神———创新与独立———没有在高校师生身上很好地体现。而最重要的直接原因是学校以及师生的评价制度,研究生毕业、教师评职称都需要有“论文”这个硬件标杆,从而导致了论文中介的市场需求。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论文买家来说,将不是自己完成的论文当成自己的成果予以发表,属“论文造假”毋庸置疑,这种定性没有丝毫值得讨论的余地。因为不论是教育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还是学术道德规范,从来都不允许这类行为的发生。

  对于网站中介或“论文枪手”而言,只要论文本身不存在抄袭、剽窃或者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系其自己创作或者委托、组织他人创作,作品的来源不违法,论文造假就无从说起。

  但问题是,“论文枪手”们所做的“论文”很大一部分是从已经发表的论文中东抄一段、西抄一段、再糅合到一块所成就的作品,连“枪手”们自己都发出了“我视论文如垃圾”之类的惊人之语,要说这样的“论文”不是造假,还真需要点勇气和辩才。

  论文不应沦为“名利敲门砖”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人文杂志》高级编辑张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近年来,学术造假、学术腐败日趋严重,“论文抄袭”或者说“论文中介”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表现而已。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甚至导致学术论文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学术论文应该是传承文化、传播文明的重要载体,现在却在一定程度上渐渐沦为名利的敲门砖,变成了商品。

  对于如何挽回陈浪的损失,张蓬认为:陈浪的论文被别人署名发表,如果发表文章的期刊出于对论文的真实作者负责、对期刊自身的严肃性负责的态度,要进行补救的话,按照惯例,期刊编辑部可以让署名作者曹××和真实作者陈浪各写一份证明材料,由编辑部在自己的刊物上刊登一个“更正声明”,还原作者的著作权人身份。

  对于学术造假者如何进行处罚?张蓬说:更正声明本身已经是一种处罚措施,有让其身败名裂、以儆效尤的功效;另外,向造假者所在学院去函通报情况,也是有必要的。

  无疑,张蓬所讲的对学术造假者的处罚措施也是治理论文交易的一种良方。

  对于如何解决论文交易问题,学术界和法律界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学校首先应该对其教师和学生做出禁止的明确规定;学术期刊要联合起来,共同防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并在消费终端上做文章,譬如说让买家遭到行业谴责和曝光、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乃至对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者予以刑事制裁。要在制度上让弄虚作假者无利可图,增加其“冒险成本”,从社会风气上倡导学术良心。买家没有了,“论文枪手”、“论文中介”自然就会失业。

  本报记者薛振宇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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