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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称二奶维权与婚姻法精神不符(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8: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学教授称二奶维权与婚姻法精神不符(图)

二奶维权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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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硕士、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郑百春,自今年6月开办“二奶维权网”后,引起广泛争议。郑百春为什么要为“二奶”维权?他是如何为“二奶”维权的?人们又该如何看待为“二奶”维权?近日,记者采访了郑百春、有关专家、人大代表。

  “二奶维权网”宣称:“二奶”是人,当有人权

  “网站开办以来,向我们寻求帮助的女孩已有600多个。”12月1日,法学硕士、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郑百春告诉记者。他给“二奶”的定义是:与已婚男子有稳定的性关系,以男子的财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婚女性。但是这些求助的女孩“完全符合这个定义的约有一半”。

  郑百春讲,求助者中有个叫仙仙(化名)的女孩,便不符合这种情况。仙仙一直有工作,经济上独立,开始恋爱的一年多里压根不知道对方已婚,她还资助过对方生活费。可5年过去了,仙仙已近30岁,对方的妻子死活不

离婚,焦虑的她只好写信给郑百春,问如何解决自己这个类似“二奶”而又不是“二奶”的“尴尬身份”。

  鉴于仙仙的情形,郑百春在e-mail中奉劝她赶快放手。这也符合郑百春在媒体面前的表态:“同情‘二奶’,但是反对‘包二奶’。”郑百春告诉记者,女孩们主要通过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奶维权网”求助,其中绝大多数女孩是由于男人的欺骗、威逼利诱被动地成为“二奶”的,而男人的绝情、对方妻子的冲动、社会的歧视冷漠使得她们遭受殴打、侮辱,有的还承受着病痛的折磨,缺乏私生子的抚养费,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经常被侵害。“至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以享乐为目的当‘二奶’,没有孩子,想要青春损失费)的女孩,一般不会来寻求帮助。”

  郑百春说他开办“二奶维权网”的目的,是要维护“二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二奶维权网”的首页上赫然写着:“二奶是人,当有人权。”

  “二奶维权网”主要通过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帮助“二奶”主张权利。“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很麻烦,通过非诉讼方式比较便捷。”这方面的例子之一是,郑百春曾经以代理人身份给广东某地交通局长写信,称如果还想继续当局长就必须为“二奶”所生的孩子支付抚养费,结果对方很快就支付了20万元抚养费。

  此外,“二奶维权网”还提供心理辅导。郑百春说,前来咨询求助的“二奶”承受着来自亲人、朋友等各方面的社会压力,精神上往往都有一定的障碍,有的想轻生,有的想杀了“负心汉”。这个时候,便需要听她们倾诉,开导她们,“同时我们要认真分析案情,策划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让她们重获希望。”

  当记者问郑百春为“二奶”维权的同时,是否想过对方妻子遭受的伤害?他表示,她们的权利有《婚姻法》的保护,有妇联以及一些民间妇女组织的帮助,相对“二奶”来说,她们的救助渠道更多元化。“当然,如果她们遇到困难来找我们,我们也同样会给予帮助的。”

  为“二奶”维权等于给其正名

  为“二奶”维权,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郑百春说,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浓厚,对“二奶”群体给予道德谴责,很多人认为她们“活该”,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往往不敢声张,极少数人诉诸法院或妇联也往往得不到保护。比如当这些女孩因流产不能生育或者染上疾病等情形时,“我们也爱莫能助。”

  “不管她原先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都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郑百春认为,人们对待“二奶”的态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然而,“‘二奶’这个身份,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云生直言不讳地指出,为“二奶”维权与《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不符。当“二奶”的女孩作为个人而言,她的权利当然应该维护,但是如果与“二奶”这个特定身份结合起来,这种维权便很难成立。我国现有法律对男女间同居的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即使“二奶”遭受侮辱、殴打等侵害,也只能按照普通的侵权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以同居关系或者所谓的“二奶”身份要求补偿。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夏学銮不赞成“二奶维权网”的开办,他强调说,名不正则言不顺,“‘二奶维权网’等于为‘二奶’正了名,把‘二奶’合法化了。这会向社会传递一些消极的信息,会给青年女性‘可以当二奶’的不良社会心理暗示。”夏教授建议,如果开办者真的想要关心受害的女性群体,首先应该维护受到伤害的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它改成“女性维权网”则比较符合实际。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万和恒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国利表示,“二奶”称呼本身就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对于由于感情原因和已婚男人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的未婚女士,不应该看做是“二奶”。所谓“二奶”,应该是基于金钱需求而与男士建立稳定性关系的女性,她们是社会的寄生虫,没有必要为她们维权,“否则社会秩序就乱了。”张国利打比方说,“小偷因为偷东西失去自由,难道我们还要给他们维权吗?”

  维权手段值得商榷

  “‘二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非婚生子女维权却是合法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王行娟女士认为,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有权要求父母抚养,郑百春为“二奶”的孩子讨要抚养费是合法的。但是,他写信给交通局长等“包二奶”的人,以曝光其行为要挟对方为“二奶”维权的行为,是用不道德的手段维权。“其实郑百春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为非婚生子女维权。”

  在面临“二奶”要求分割财产或者索要财产等情形时,王行娟认为,如果是房产,要看房产证,登记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是金钱,要看折子的名字。对于遗嘱赠与的情况,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院应该判给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即使她是所谓的“二奶”。对于包养者反过来讨要原来赠与的东西,怎么办?王行娟认为,这个钱财是别人夫妻共有的,此时这个女孩只有承担后果。

  “但是,即使是在房产、赠与等方面可以维权,那也不是基于‘二奶’这个身份而有的权利。”王行娟解释说,为“二奶”维权不合适,“二奶维权网”的做法也不合适,因为这对那些女孩是一种误导,会让她们有“二奶”可以走到阳光下的错觉。

  今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豫剧院院长陈新琴曾经提出“建议国家建立道德法庭”的议案,她认为,应该在道德上对“包二奶”行为予以否定的同时,对“二奶”们应给予更多的帮助,帮她们自立、自强。

  陈云生研究员也认为,对于生活困难,为了利益当“二奶”的女孩,应该帮助她们自立。王行娟也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包二奶”问题,有待于女性的自尊自爱、独立自主意识的觉醒。

  相关链接

  “二奶”现象易引发六种犯罪

  近日,记者从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了解到,咨询者中婚姻遭遇危机的约占20%,排在第一位,而其中65%以上的女性是因为怀疑丈夫有

婚外情或者因为丈夫有婚外情被逼迫离婚的,也有很多的“二奶”来求助。

  “二奶”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大为教授告诉记者,“二奶”现象容易引发六种犯罪:“二奶”与原配妻子的互相侮辱、伤害甚至杀害等犯罪行为;包养者虐待妻子,原配妻子虐待丈夫的私生子等家庭暴力行为;“二奶”对包养者的诈骗、盗窃甚至谋杀等犯罪行为;官员包养者

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不特定主体(包括原配妻子)对“二奶”或者私生子的绑架犯罪;不特定主体以“曝光”敲诈勒索包养者等。

  “处于‘包二奶’关系中的人群犯罪概率会比较高。”王大为认为,“包二奶”不仅破坏社会已有的法治关系,而且还会给社会遗留隐患。隐患之一就是私生子的心理问题,生活在单亲家庭、遭受社会歧视等都会对他们形成负面影响,让他们的人生边缘化,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作者: 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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