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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表演散打踢坏同学脾脏被索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0: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2月12日讯“我练过气功,你踢不倒我!”初中生小律的一句玩笑话被同学当了真,当他为懂得散打的同学充当“人肉靶子”时,同学的一记飞腿将他踢成了五级伤残。小律的父母一怒之下将校方———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小逢等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12月12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

  事件:飞腿踢出五级伤残

  200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小律来到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参加晚自习,突然教室里停电了,闲来无事的他和几名同学来到校园操场边玩耍。聊天中,大家请学校里的散打小明星小逢表演散打,小逢说,没有散打工具无法表演,“我需要有个人当我的‘靶子’”。

  这时,身高约1.6米的小律开玩笑说,自己练过气功,即使遭遇拳打脚踢也能屹立不倒。小律的“壮语豪言”立即引来不少同学“观战”。一名同学从身后抱住小律,以固定小律这个“人肉靶子”。小逢后退了两步,突然一记飞腿直接踢中小律的腰部,小律应声倒地,顿时面色苍白,全身冰凉。随后,小律被紧急送往

医院,医生诊断为脾脏破裂,后经法医鉴定,确认为五级伤残。

  “他现在经常感冒发烧,几乎靠药物维持生命,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一个16岁的孩子转眼间变成了残疾人,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说起儿子的遭遇,小律的母亲掩面痛哭。随后,小律的父母将校方———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小逢等人一并告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共同承担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5658元。

  庭辩:三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小律的代理人认为,小律发生

安全事故的地点在学校,时间是晚自习前,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代理人表示,学校明知小逢练过散打,在寝室有散打器具,应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但是,学校并没有履行其教育义务。事发后,学校也没有进行有效处置,导致小律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长沙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代理人则提出,学校早有规定,非寄宿生不能到校自习,小律私自入校,违反校规,存在过错。事发后,小律伤情并不明显,学校也进行了有效处理,尽到了义务,毋须承担法律责任。“孩子错没错才是关键,一切要按法律规定办事,总不能什么事情都往学校身上推吧?”

  小逢的代理人认为,小逢为小律表演散打,属于游戏行为;学校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让不是自习生的小律跑进来,也没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小逢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母亲:学校“有骗保行为”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小律的母亲易群飞突然向法庭提出,事发后,学校某负责人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孩子少了一个器官,传出去不好,不要到处去说”。易群飞还表示,学校负责人曾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要说小律的伤是被打的,而说成是在楼梯口摔伤的。“我一听是要骗保,就坚决不答应。”易群飞说,“学校的行为说明他们不诚实,请法官考虑这一点,对他们的部分证据不予认定。”

  对于易群飞的说法,校方代理人没有予以回应。

  判决:有无过错成关键

  据了解,关于校园伤害的赔偿问题,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今年9月开始施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学校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学校对安全尽到了职责,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当日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日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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