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三个月遭解雇上诉维权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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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08:4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朱骏 记者刘建 上海一女职员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已经怀孕3个月,向单位递交病假单后意外被公司解雇。女职工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并需延续到女职工哺乳期结束。王小姐2004年应聘进入上海某服饰店工作,从店员一直干到了店长。2006年5月,王小姐在卫生院就诊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12周多,卫生院开具了休息2周的病假单。
王小姐第二天将病假单送到了服饰店,没想到第三天收到了服饰店的通知,要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王小姐认为单位明显是歧视怀孕女职工,想逃避法律责任。于是她提起劳动仲裁,并最终获得了仲裁支持。但服饰店的业主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06年4月底,合同到期后,双方也没有续签,遂将王小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06年4月底双方合同届满前,王小姐已怀孕,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到女职工哺乳期结束。除非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法律。现服饰店并不能证明王小姐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故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直至王小姐哺乳期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