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毒海蜇蜇伤致死 家属向浴场索赔44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23:09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郊) 到海边游玩,却被剧毒海蛰蛰中,一名35岁的女护士和一名9岁女童因此葬送性命。死去的沈阳女护士的家属将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告上法庭,提出44万余元的索赔。12月18日,这起国内首例因海蜇蜇伤人致死而引发的赔偿案,在营口鲅鱼圈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浴场及管理部门均有责
在昨日的庭审中,周家的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提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对在其海滨浴场内的游客,应当保障人身安全。该浴场没有在其海滨浴场附近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没在浴场周围设立防护网,游客被海蜇蜇伤后未采取任何医疗救护措施。正是由于第一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被海蜇蜇伤致死。 而本案的第二被告熊岳金滩风景区管理处没尽到管理职责。其虽然在游客被海蜇蜇伤致死后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进行的。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熊岳镇政府,未履行监督、管理、指导,履行政府相应职能,这也是周菲被海蜇蜇伤致死后果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梁律师还表示,虽然被告没有收取门票,但其营业执照上已明确其经营范围,其收费项目主要在饮食供应和住宿上,但饮食供应和住宿的收费对象来源于其免费对外开放的海滨浴场吸引来的游客,三种经营项目是相辅相承的,不能单纯地认为不收门票就是免费的,只要免费就是免责的。因此,被告用不收门票作为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浴场及其管理部门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偶然意外无法预见 对于周家提出的观点,被告方辩称,被告已经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周菲被海蜇蜇伤致死前,在金沙滩海滨浴场从未发生过海蜇蜇人致死事件,因此这是一起偶然的、意外事件,被告是无法预见的,在管理上被告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直激辩不休。休庭后,法庭未作出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毒海蛰夺命浴场被索赔44万 今年8月5日,沈阳某医院的10余名医护人员,到营口市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旅游,35岁的护士周菲(化名)腿部被海蜇蜇伤。当天,一名9岁女童也被海蛰“咬”到。沈阳、营口两地医疗单位紧急抢救, 但伤者症状迅速恶化,两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周菲的亲人找到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及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周家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法院提出诉讼,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政府告上法庭,以被告未尽到职责、存在过错为由,索赔44.8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