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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癌症患者医院坠亡 家属起诉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0:11 新商报

  肺癌患者在医院坠楼身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为由,状告医院。昨日记者获悉,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一万元。

  肺癌患者医院坠亡

  张先生因胸痛在去年10月20日入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左上
肺中心型肺癌,肺癌骨转移”。去年11月11日上午进行了“左上肺叶切除术”,张先生在11月22日出院。去年12月4日,张先生因头痛伴恶心呕吐再次入院,这次诊断为“左肺癌脑转移、骨转移”,院方建议放射治疗,患者和家属书面签字拒绝。

  根据医嘱,

医院对张先生进行了二级护理,同时医院通知留一名家属陪护。

  去年12月15日凌晨5时30分,家属发现张先生坠楼身亡。值班医生和护士立即下楼查看,经临床判断张先生已经死亡,死因是高楼坠下,坠落的地点是张先生病房对面的男

卫生间楼下。

  医院没有巡视纪录

  法院查明,12月14日晚22时05分到12月15日早晨5时30分医院没有医疗护理巡视纪录。张先生的家属为此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而被告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称,“院方医嘱告知家属留一人陪护,陪护的职责在于家属而不是医大连院。根据患者的精神状态和病情,我们认为患者跳楼的可能性很大,在整个事件中院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被判赔偿一万

  根据护理记录和医嘱记录,12月14日晚22时05分到12月15日早晨5时30分发现张先生死亡这段时间没有医疗护理巡视。法院认为,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的情况下应履行巡视职责,这也有利于降低此次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这仅说明医院在履行护理合同中有过失,而不能认定医院在二级护理上的过失是张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况且患者自己配有24小时陪护一人,也没有尽到陪护的义务,在多方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才造成没能阻止张先生死亡发生的事实。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在张先生死亡事件中仅应负小部分责任,对于张先生家属主张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综合考虑予以部分支持。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赔偿张先生家属100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2480元,被告负担1000元。■记者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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