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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颈上金项链遗失 家属状告急救中心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3:3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张蕾)薛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警现场处理后尸体被急救车运至殡仪馆。据薛某家属讲,3个小时后,当他们赶到殡仪馆时却发现,薛某死时颈部佩戴的一条重达37.88克的黄金项链不翼而飞。于是薛某的家属将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和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等值的黄金项链一条或赔偿项链价款8000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给付薛某家属物品损失费6515.36元。

  今年4月5日2时许,薛某在朝阳区京顺路四元桥附近开车撞上了一辆停在路上的市政施工车,造成车辆起火,薛某和车内的一个朋友被当场烧死。在交通队的民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两名死者的尸体当即被急救车运至东郊殡仪馆。当日5时,薛某的家属赶到殡仪馆后,却发现薛某死前颈部佩戴的一条重达37.88克的黄金项链不见了。今天在法庭上,应法院要求警方提供了一张事故当天拍摄的尸体照片,根据该照片可以证实事发时薛某颈部确实佩戴着一条项链。

  对此东郊殡仪馆的代理人态度坚决地表示“不同意赔偿”。他们说,警方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死者在上急救车时是佩戴项链的,但是不能证明尸体运到殡仪馆后仍然佩戴着项链。“我们完全履行了交接手续,我们也不负责保管死者身上的物品,另外负责抬尸的人也证实没有见到项链。”而急救中心的代理人态度则软得多:“有项链我们是认可的,因为当时在场的大夫也讲,尸体烧得黑乎乎的,确实有一个项链的痕迹。但我们只管把尸体运到殡仪馆,而没有保管尸体上物品的义务。殡仪馆说我们没有进行交接,我觉得这是管理上的漏洞,不能都赖在我们一个人的头上。”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急救中心在将尸体送到殡仪馆前,项链仍然存在。但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仅是将尸体与殡仪馆进行了交接,并未将死者佩戴项链的情况告知殡仪馆,也未对项链进行登记。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项链是在殡仪馆丢的,因此法院判决红十字会急救中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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