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带酒水遭索百元开瓶费 状告酒楼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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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3:47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邢超)当“开瓶费”成为一种行规,“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堂而皇之地张贴在京城各个餐饮场所大堂内的时候,市民王先生因为自带了一瓶酒竟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而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今年9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他要求服务员在开具的商业小票和发票上按实际情况注明“开瓶费”字样,但却遭到拒绝。最终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了“服务费100元”。就在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后,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海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上午,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向记者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最低消费”这三大霸王条款都应该“叫停”。即便许多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但是这却是一种对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于餐饮服务业总是拿“行规”当做护身符,邱宝昌表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链接:成都率先废除“开瓶费” 根据媒体报道,日前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这意味着成都率先取消了“开瓶费”。但是在该《规范》的草案出台时却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如果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店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因此该条款随后被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