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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园遭抢后身亡 法院判处公园有过错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牟春燕报道:老人傍晚公园散步遭遇歹徒袭击,昏迷十几个小时后第二天清晨被发现送医救治,九天后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公园管理不善没有及时发现老人延误了抢救时间,悲痛之余将公园告上法庭。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有必然因果关系,从而驳回了起诉。

  去年10月24日下午4时许,阿老伯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到越秀公园内散步。约晚
上7时左右,在离公园正门口不远处,老人遇劫并被歹徒击中头部昏迷。次日清晨6时半左右,老人才被晨运游客发现送医。9天后,老人不幸死亡。

  原告称公园失职延误抢救时机

  原告方认为,公园应加强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入园游客的人身安全。阿老伯在公园开放时间内(注:公园的开放时间为上午6:00至晚上21:00)、距离正门口不远的地方遇劫,本身就是被告的失职。而且被告竟未在晚上应有的清园巡查时发现老人,以至于老人在遇劫十几个小时后才得到救助,延误了抢救时机。原告认为,公园存在着重大过错,老人的伤情加重及死亡完全是因被告未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被告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方辩称,老伯是因为遇劫才被害身亡的,而不是由公园提供的设施直接造成。而且公园相关人员在发现阿老伯后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其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被告称,阿老伯是倒在离公园正门口不远的小山头梯级旁的草丛中,该地方傍晚后人迹稀少,且梯级周围是绿化带,受害人倒地位置不明显。公园占地面积较大,地形复杂,巡逻不可能是涉足每一个角落的地毯式搜索。

  法院认为无直接因果驳回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园作为公众娱乐的场所,管理人负有加强对公园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由于公园一般具有面积较大、地形环境复杂的特点,公园管理人对一些突发性、隐蔽性的犯罪事件是难以防范的。阿老伯在傍晚天黑时分在公园人迹稀少的僻静处遇害,其遇害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超出了被告能预见和防范的能力范围,因此公园对阿老伯被歹徒伤害并无明显过错。不过阿老伯昏倒在可供游人通行的小道上,是较为容易被发现的,在事发当晚清场时及时发现阿老伯是被告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到的事情,因此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没有及时发现阿老伯的遇害确有过错。

  法院强调,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侵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法医鉴定可说明犯罪分子的伤害行为是致阿老伯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从阿老伯被严重伤害和自身情况来看,即使没有被告的过错行为,阿老伯有被及时送往

医院抢救,仍存在阿老伯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无法确定其死亡是由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扩大损害。原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做到防止阿老伯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阿老伯的子女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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