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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砚八年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7:2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陈伟

  2006年11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赔偿10万元。这一判决,标志着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以下简称研制所)为其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第二轮诉讼、历时8年的“绛州”保卫战以胜利结束。

  悉心研制 异彩再现

  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砚之一,与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砚齐名。据民国版《新绛县志》记载,绛产澄泥砚“为砚史中著名之产物”,雄居陶砚之首。它是用河中澄泥为原料,经特殊的烧炼工艺制成,其质坚细腻,经久耐磨,坚而不燥,腻而不滑,观如碧玉,抚如童肌,性温绵润,呵气即湿,贮水不涸,历寒不冰,含津益墨,能与石砚相匹。但它有别于其他三大名砚之处的就在于它不是石制的。

  据考证,澄泥砚孕于汉,肇于唐前,兴于唐,盛于宋,清初生产工艺失传,唐宋时皆为贡品。

  1986年,时任该县博物馆馆长的蔺永茂,在看罢县志之余,为难觅一方绛州澄泥砚而深感遗憾。他立志探索开拓这一领域,让失传几百年的宝贝再见天日。随之,澄泥砚研究所成立了。这一年蔺永茂48岁,为了使自己的想法不致半途而废,他硬动员自己的儿子蔺涛放弃在县城教书的优越条件,回到家乡光村任教,用自己宽阔的农家院落建窑烧砚。

  为恢复挖掘绛州澄泥砚的传统工艺,蔺永茂在成堆的书籍里寻觅,搜集记录,用心体会,耐心领悟,总结出几十道工艺。蔺永茂和他的儿子蔺涛为此整整付出了6个年头的心血。仅烧窑的温度火候,就整整记录了4大本。到1991年8月,终于试制出3方澄泥砚,蔺永茂捧着这泥土精髓之物,升华之宝,流出了喜悦的泪水。

  经专家鉴定,确认其集实用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很高的鉴赏、收藏价值。蔺永茂成功了,绛州澄泥砚终于异彩再现了!

  大肆侵权 引发诉讼

  蔺永茂父子试“砚”成功,麻烦也接踵而至。

  经过努力,1993年2月,蔺氏父子研制的澄泥砚得到中国古砚鉴定专家首肯。1994年,蔺氏的研制所开始批量生产,同年获“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1995年4月,领取营业执照,进入生产经营阶段。1997年2月,研制所申请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文字为“绛州”,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砚”。这砚虽然是泥造之物,但因全为人工制作、制做周期长(一袋泥成为几方砚约为一年半时间),价格不菲。据蔺涛介绍,在太原晋宝斋出售的他的产品中,价位最高的一方已达18000元。

  从1997年元月开始,蔺氏父子发现新绛电视台播放的一则销售广告中,有“绛州澄泥砚”的字样,其生产单位是位于县城的“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以下简称绛艺苑),此事引起蔺氏父子的警觉。随后蔺氏父子发现,在该中心销售的商品上,赫然标有“绛州”字样,直接用上了研究所的商标。由于是在本县,加之该中心负责人王学仁曾是蔺永茂的学生,故蔺氏父子不好大动干戈,只是私下进行劝阻。但劝阻无济于事,王学仁及其绛艺苑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无果之下,蔺氏父子于1998年以“王学仁在未经工商局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又未与研制所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却用与研究所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绛州澄泥砚”为由,投诉到新绛县工商局。1998年6月,新绛工商局认定王学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决定对其罚款2800元,没收侵权产品16块及非法所得3460元。王学仁对此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于8月9日给研究所法人代表蔺涛写了一份《致歉书》,承认侵犯了研究所的商标专用权,表示今后再不使用“绛州”二字。但是刚进入10月,王学仁又在其临街门面房外挂上了“绛州澄泥砚”的牌子,同时售出的产品背面有“绛州澄泥砚”字样。面对虽写了《致歉书》却毫无“歉意”的王学仁及其绛艺苑,蔺氏父子一咬牙将王学仁及其单位告到新绛县法院。

  法院接了状子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1999年3月24日对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发现被告租住的县城文庙路21号楼内存放有13种刻有“绛州澄泥砚”标志的砚37方,其中半成品32方;法院又委托国家商标局对被告在其砚上使用的“绛州”二字是否与原告的“绛州”注册商标相近似进行了鉴定,答复为:构成近似。据此,新绛县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原告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一直在生产并销售刻有“绛州”字样的砚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在《绛州报》公开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的理由是判处过轻;被告的理由是他只将“绛州”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侵权纠纷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的1998年8月,绛艺苑同当地公民20人以研制所的“绛州”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 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作出终局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第“948285 ”号“绛州及图”商标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及查明的有关事实,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当时国家商标局已认定绛艺苑使用的“绛州”字样与研制所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研制所的侵权,故驳回了绛艺苑的上诉。在维持一审前三项判决的基础上,于2000年6月下达判决书,加判绛艺苑在新绛电视台向研制所赔礼道歉;赔偿研制所损失15077元。

  地名做文 难圆其说

  按照常理,经过这么几次折腾,当偃旗息鼓,风平浪静了。但绛艺苑的侵权却变本加厉了。

  此后,被告绛艺苑砚社及王学仁在《河东文化》中用 “绛州澄泥砚”名义做宣传报道,同时配发有王学仁的工作照。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宣传自己的澄泥砚产品就是绛州澄泥砚,网页上所留电话号码和地址,为绛艺苑砚社所使用。自2001年以来, 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和孔建国等人分别在其澄泥砚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商品装璜中使用 “绛州文房四宝”、“中国绛州”、“山西绛州”、“绛砚”、“绛州名产”、“绛州历史名产澄泥砚”等字样,在新绛县文庙、东天池水上公园等处进行侵权宣传。被告绛艺苑砚社和王学仁甚至还以“绛州澄泥砚”的名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工商部门就在随后的5年内又处理了绛艺苑2次。

  为了防范侵权行为,研制所于2002年4月依法为自己的同类产品注册了“古绛”、“绛人”、“汾水”、“蔺氏”四个商标。2005年11月,面对大量的侵权事实,研制所再一次将王学仁及单位和为其销售、宣传的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孔建国五被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前,原告以不知情为由书面申请放弃对被告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的起诉。

  绛艺苑砚社和王学仁做了四方面的答辩,其中认为此案中的“绛州”为地名而不是商标。他认为“绛州”作为标志性地理名称,不应当由个别人独享,其产品上虽有“绛州”二字,但不是作为产品商标使用,而是在地名的意义上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一被告孔建国也辩称,绛州只是历史地名,我方没有侵权。

  两次讼争 “绛州”驰名

  法庭调查中,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诉讼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质证。据此,法院根据对双方的调查和质证情况归纳出:一、关于绛州澄泥砚驰名商标确认的事实。二、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根据以上情况,运城中院认为,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在二十多年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历史名砚中做出了努力,并得到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国内外业内人士的认同,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多年来,“绛州澄泥砚”所获得的荣誉,使“绛州澄泥砚”成为澄泥砚产品中的代表,其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认定原告所享有的 “绛州澄泥砚”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孔建国停止侵权,即宣传、销售其砚产品时,不得使用使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字、词。

  三、收缴被扣押的被告砚产品。

  四、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孔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在运城市电视台、互联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孔建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学仁及其绛艺苑砚社不服,提出 9条理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作出开头的判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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