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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碾死男童续:撞死比撞伤强成司机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7: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日,3岁的新新(化名)参加外公寿宴时在宾馆大门被一辆奔驰车两次碾压致死。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连日来,全国各大网站竞相转载,近10万网友发帖留言,掀起了一场网上声讨热潮。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开车人中,流传着一种“撞死要比撞伤强”的所谓“潜规则”,这让人感到担忧。

  事件最新进展 家属表态将告肇事司机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返回事发现场。新新姨妈李玉兰在电话中称,他们和肇事方正在协商,在结果没出来之前,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昨晚10时,记者经多方联系,找到了李玉兰。据了解,昨日下午,都江堰交警以该案件不属于

交通事故为由,已正式向他们出具了“不予立案”的告知书。下午2时,家属雇请的律师到达现场,全权代理此案。下周一,代理律师将在蒲阳路派出所提取警方口供。然后根据警方的定论,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罪,把肇事司机彭永生告上法庭。同时,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和车主方重庆博赛矿业集团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李玉兰表示:“无论如何,我们都将把肇事司机绳之以法。”

  连线 重庆专人赴川善后

  昨日下午,本报连线重庆华龙网记者戚建国、陈丹等,他们已与重庆市交警部门联系,得知肇事车今年7月18日才上户,属重庆博赛矿业集团公司所有。下午2:15,华龙网记者来到解放碑世贸大厦47楼的博赛矿业公司。前台一名小姐承认,该车是该公司的,司机彭永生也是公司司机,此前已调到公司驻成都一个下属企业上班。下午4:07,记者辗转联系上该集团工会主席何文,他已经专程赶到都江堰处理善后事宜。

  记者:“目前怎么处理?”

  何:“公安人员正在调查,车已经遭扣了。”

  随后,何以手机没电为由挂断电话。

  “潜规则”讨论

  孩子幼小的生命已经消逝两天,人们的愤怒仍然未能平息。人们扼腕叹息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倒车碾人、肇事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撞死要比撞伤强”已经成为司机中流传的“潜规则”。究竟是什么原因形成这个冷血的“潜规则”?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司机直言撞死比撞伤强

  昨日,记者对多名驾驶员进行了电话采访,其中有16人坦言自己知道“撞死要比撞伤强”的“潜规则”。西昌长途车驾驶员王某称,他在驾驶大货车时,一般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这是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造成对方死亡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成都

出租车司机刘师傅说:“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行的‘潜规则’。”

  律师说法严惩肇事司机

  针对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倒车碾人、肇事逃逸的恶行,四川远谋律师事务所吴松祥律师称,根据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者,最多判3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如果警方调查后认定,肇事司机故意碾压小孩并致其死亡,那他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为遏止故意撞死人的恶行,吴律师建议,一是提高死亡赔偿金数额;同时提高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使其远高于撞伤人的赔偿数额。二是加大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在刑法中区分开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和致人受伤的量刑尺度,使得肇事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网友声讨严惩冷血司机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数十家网站竞相转载,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已经有数万名网友发帖,声讨无良司机的碾人恶行。

  新浪网友IP:221.5.205.*:从情节上看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处死不足以平民愤。

  新浪网友IP:219.238.164.*:那个开车的司机,不知道有一天车轮下换成你的孩子会怎样?

  新浪网友IP:219.154.130.*:这是典型的刑法欠缺问题,我国的刑法对肇事者或

  肇事逃逸者的量刑过轻是导致此类悲剧一再重演的根源……

  “撞人”法律有待完善

  “撞伤不如撞死”,与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欠周全有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撞死一个人的各种赔偿费相加不过几十万元,但撞伤一个人尤其是将其撞残后,包括继续治疗在内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死亡赔偿金。

  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尽管故意将人撞死将转为故意杀人性质,但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并非不可能“利令智昏”,尤其是事故发生时的转瞬一念间,部分司机可能进入理性思维的盲区,短暂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人性存在着阴暗的一面,所以法律不应让人“发挥觉悟”,而应立足于对恶行予以明确的禁止,而这样一种禁止不但是保障他人权益的需要,对于被彻底打破其侥幸心理者同样是一种挽救,当然也包括精神与良心上的挽救。

  法律是人的生命、财产权利的根本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必须避免给人以错误的理解与判断的可能,更不能因为明显的缺陷而客观上制造让人升级犯罪的“诱惑”。 据《经济参考报》

  “潜规则”揭秘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假设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年纪为30岁的公民,有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如果由肇事司机负全责,撞死需赔50万,撞伤则需赔偿百万以上,这样的结果让人感到震惊。

  撞死人赔偿50万

  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根据统计部门数据显示,去年成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14元,20年共计25028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死者小孩计算至18周岁,去年成都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936元,18年就是178848元。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按劳动部门数据显示,去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279元,6个月就是8639元。以上共计43万余元,加上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总赔付额为50万元左右。

  撞残人赔100万

  除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42万元不变外,还包括受害人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很显然,对肇事者来说,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赔偿的费用比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要多得多。如果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肇事者要赔偿的金额,将比受害人死亡多出两到三倍,甚至高到上百万元。受害人致残需要的治疗费用是一笔巨大的长期开支。

  因此,这就导致一些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潜意识里会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

  记者 张雁飞 摄影 刘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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