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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醉酒后连续遭到两名男子性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7:5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一名女子在醉酒后,连续遭到两名男子的性侵犯。日前,该两名男子均接受了刑事审判。

  俞义是一名已婚男子,李洁是一名未婚女子,二人认识几个月,建立了朋友关系。据检方指控,今年8月11日晚,俞义做东,请李洁吃饭,他的朋友杨凯和黄强则一旁作陪。席间,三男一女,觥筹交错,交谈融洽。酒过三巡,四人又一同进了KTV,继续喝酒唱歌。兴
奋过头的李洁终因不胜酒力,喝倒了下来。次日凌晨,俞义在宾馆开房,将深醉中的李洁带了进来,杨凯也紧随其后。李洁醉得一塌糊涂,呕吐了一地,俞义脱掉她的衣服并帮其冲洗,后趁其无力反抗之机,当杨凯的面与其发生性关系。尔后,杨凯也壮着色胆欲对李洁实施奸淫,此时,李洁已稍许清醒,她拼命反抗,使杨凯未能得逞。经李洁报案,俞义被警方抓获,杨凯则主动投案。

  近日庭审中,俞义的律师辩称,李洁是一名未婚女子,过量饮酒是对俞义的一种性暗示,其行为不检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俞义在主观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是很明显,其不知李洁无力反抗,主观恶性不大。

  对于辩方的“一夜情倾向说”,公诉人予以了回击。公诉人称,利用女性醉酒也是一般强奸中会出现的行为,本案与一般强奸案没有什么不同。我国法律认为,醉酒的人是有意识的,但对于是否能够进行反抗、制止对方施暴是有区别的。从俞义的供述、证人证言和李洁的陈述来看,李洁处于醉酒状态下无力反抗是毋庸置疑的,且俞义当着他人之面对李洁进行强奸,比一般强奸案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就控辩双方的意见,浦口区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俞义、杨凯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不能反抗之机分别奸淫妇女,其行为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均应依法惩处。杨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凯案发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俞义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杨凯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知秋平 元华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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