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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逃逸该担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5:31 江南都市报

  指使肇事逃逸该担何责?

  法官:指使人和肇事人共犯交通肇事罪

  [案情回放]使肇事人逃逸

  2005年11月27日早晨,王某驾驶小车从南昌市区送完货返回,因天色很暗,王某的同伴陈某帮其监视路面情况,6时20分许,当车沿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800米处时,王某因犯困打盹,将正横穿马路的刘平撞倒在地。王某踩刹车将车停住,陈某却说:“趁现在没人,赶快跑。”王某于是驾车逃逸。当日约6时25分许,李某驾驶汽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平颈部轧过,致刘平当场死亡,李某也驾车逃逸。王某和陈某连夜逃往新建县,谎称车因撞树损坏,请人帮忙修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外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如何定罪量刑产生争议。

  [观点碰撞]使者所犯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但构成包庇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鉴于他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唆使王某逃逸,并作虚假证明,包庇同伴的犯罪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因为,指使同伴王某驾车逃逸,放任了肇事危害后果的发生,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追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认定]使者与肇事者是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正是被告人陈某的提议,使肇事者王某产生了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被第二辆肇事车辆碾轧身亡,陈某和王某二人共同实施“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行为,陈某是这一加重情节犯罪行为的共犯。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章驾车将被害人刘平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王某肇事后指使同伴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李某违章驾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

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文/刘妍记者戴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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