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困境专题 > 正文

奔驰车碾死男童续:尸检报告无二次碾压字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刘家禄终于从警方拿到了《都江堰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警方对刘兴志的死因鉴定结论:刘兴志因头、胸、腹部碾压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挤压综合征死亡。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刘家禄等如果对该鉴定不服,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为结论并没有关于二次碾压的字样,刘家禄等有点失望。他说,“我希望结论证明他倒车是为了救我娃娃,这样我也安心一些。”

  记者随后从刘家禄装有孩子相关资料的塑料袋中,发现了国堰宾馆法律顾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燕虹代表宾馆方,于事发后第三天向死者家属发来的《律师函》。

  《律师函》称,“这次事故的责任方应为肇事司机或者肇事车车主,国堰宾馆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律师函》中称,从法律角度看,在孩子脱离父母下楼以后,其临时监护人是兰某某,兰某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在肇事车启动后国堰宾馆的保安对司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兰某某和孩子进行了引导和提醒”。

  此外,国堰宾馆还称,“你们在事故后的一系列针对国堰宾馆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错误的,已对国堰宾馆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侵犯了国堰宾馆的合法经营权。”《律师函》表示,“国堰宾馆有权依法向你们追究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排除妨害”。目前,成都市交管局负责人已赶往

都江堰调查,并将向上级报告情况。本报记者 陈刚 周滔 摄影报道


奔驰车碾压3岁男孩
相关专题
·交警该不该暗中执法?
相关责任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详细]
事件:奔驰车撞倒3岁男童将其碾死
  20日下午2时许,一辆牌号为渝AP8598的奔驰轿车在都江堰观景路国堰宾馆主楼前,将在此玩耍的3岁幼童刘兴志碾压致死。目击家属称,奔驰轿车是在撞倒孩子、驾驶员下车察看后又倒车将孩子二次碾压死的。[详细内容]
新视点: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困境
  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们的道德意识沦丧在车轮之下,一位司机的体会是:不仅要做“马路杀手”,还要做“马路追魂手”。这种“撞死赔一次,撞伤赔一辈子”观点一直在有车族中流传。而汽车命案的层出不穷,也让人们感到岌岌可危。[进入专题]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34,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