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浦董事长遗产纠纷案历经四年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4:57 新民晚报 | |||||||||
历经近4年拉锯战,“新七浦”董事长胡加招遗产继承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母及一双儿女分获新七浦投资公司17.5%股权;位于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归母亲和儿子所有;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支付胡母、儿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富翁身亡引发纠纷
胡加招是浙江商人,2000年3月,他在上海成立新七浦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胡占70%股权。2001年,新七浦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与其他人发起成立新七浦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一年后市场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出资170万元。 2002年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后来生下女儿胡奕春。同年10月,胡加招去世。因生前未留遗嘱,其妻张明娣、女儿胡奕春、母亲郑松菊以及胡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奕飞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引发争议。 新婚妻子诉至法院 2003年1月,张明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胡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母女俩在胡遗产中应得份额以及在新七浦投资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 对此,胡母及胡之子胡奕飞认为,胡加招生前留有多笔债务,因此张明娣对胡的遗产数额并没有确切概念。此外胡、张二人的婚姻关系仅存续8个月,不可能存在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据悉,此案是市二中院在公司法修订后判决的首例继承纠纷中涉及股东资格继承的案件,涉及胡加招在上海新七浦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即2100万元出资额的继承问题,还涉及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生产经营收益如何准确界定的问题,审理上具有一定难度。 由全国十杰法官袁月全担任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胡加招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胡加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胡加招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本案中4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胡在新七浦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即胡名下的2100万元出资额可由4继承人均等继承。 经营受益不予支持 至于上海、杭州及浙江乐清的几处房产,合议庭在确定房屋原产权所有人之后,根据房屋现今的使用情况,以获得房屋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就原告张明娣提出的对2002年2月至10月,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新七浦投资公司的经营受益进行分割的请求,因投资公司未作年检,经营受益尚无法确定等原因,合议庭决定不予处理。就新七浦市场的经营受益进行分割的请求,合议庭以新七浦市场是投资公司的子公司,胡与市场无直接股权受益分配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关于胡生前债务问题,因被告无法提供确实证据,原告也未对债务的性质和数额予以确认,因此对被告所称的债务不予处理。 通讯员吴艳燕 本报记者宋宁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