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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以帮人办事为名诈骗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01:28 新京报

  被告称只是帮人办事不构成诈骗,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李力)记者昨日获悉,具有大学学历的陈某曾是国家林业部门的一个工程师,因以“捞人”为名诈骗他人人民币200余万元,被丰台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7月间,陈某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一个商人“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和陈某自己在崇文区的一个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该商人家属人民币共计200余万元。后被查获。

  陈某辩称,自己并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钱财,而是帮人办事,行为不构成诈骗。陈某辩护人认为,陈某在收取他人钱财后,从事了对被害人有利的行为,陈某没有诈骗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一审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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