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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存在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0:50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笔录为何漏洞百出?

  张仁告诉记者,吴立俊和吴芙蓉状告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班主任邱雪梅要求赔偿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这时作为第三方关键证据的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对本案所起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事件调查中本应中立,但遗憾的是,由公安部门做出的笔录存在诸多疑点,很难让人信服。

  第一:在庭审中,除了装订成卷的一份笔录外,又出现了一份笔录,而且没有笔录人签名,在原告提出疑义后,法官宣布这份笔录无效。但这份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何时做出、怎么没有被装订成卷依然是个谜。

  第二:徐志鸿证实,公安机关在对学生的调查中证实,邱雪梅当时确实批评了吴雯雯,这与邱雪梅说只叫了一声“吴雯雯”显然相互矛盾。那么,这份笔录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原告没有看到?

  第三:笔录中,最早发现吴雯雯的时间为13点25分从校内往校外走,那么在这个时间与13点05分吴雯雯进入学校之间的20分钟,吴雯雯在哪里,谁见过,干了什么,为什么没有调查?

  第四:邱雪梅在笔录中说在13点29分看到了吴雯雯跑进她监考的教室,她叫了一声“吴雯雯”,同学们笑了起来。而对于邱雪梅何时到的学校,做了什么,在什么位置则没有体现。让人疑惑的是,这段时间的空白点和吴雯雯的空白点基本吻合,这又说明了什么?

  温州市政府不作为?

  张仁认为,现在已有充分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存在明显缺陷,如果依照现有笔录继续审理此案,将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于是,2006年4月18日,吴立俊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起诉,状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诉称:由于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调查只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对于吴雯雯自杀的原因及校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做全面、客观、充分的调查,致使吴雯雯自杀的原因至今不明。依据《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吴雯雯自杀事件进行调查,出具《吴雯雯自杀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月30日,温州市政府行政答辩状称:原告之女吴雯雯的自杀事件,不属《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对不属于《办法》调整的“学生安全事故”,答辩人没有组织事故调查的权利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吴立俊的请求,吴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仁对这个结果表示不解:如果不重新作笔录,以前的笔录漏洞百出怎么解释?如果政府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责的话,那么谁又有呢?

  对鼓掌案判决的质疑

  2006年7月13日,就鼓掌事件吴立俊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温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两单位为被诉主体诉至本院,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吴立俊的起诉。

  2006年1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张仁对两级法院的裁定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法院在这一案件审理中的错误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篡改事实。吴立俊在立案时提供了被告带头在法院鼓掌的有关证据。主要有:1、有关媒体记者在现场亲耳听到的鼓掌事件的报道(记者有鼓掌录音为证);2、参加庭审目击被告人员带头鼓掌的证人证言,并为法院提供了证据清单。

  一审法院“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认定,属于篡改事实。如果此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可能予以立案。至于立案后经法院的庭审质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与没有证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驳回诉讼请求改为驳回起诉,目的是回避庭审的证据审查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因为如果经过庭审质证,认为证据不足的,必须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法请求,而不是用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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