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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豪为什么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31 燕赵都市报

  权威释疑

  马英豪为什么被判死刑

  马英豪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有社会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反思。街头巷尾和网民所痛恨的,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驾驶规则的谴责和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

  那么,“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马英豪亲属所说的“舆论杀人”是否有理?马英豪一直否认自己故意,为何却又最终被判死刑?在马英豪案尘埃落定之际,本报就读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专访了省法院新闻发言人。

  记者:从全国热炒的刘涌案到今天的马英豪案,社会上都有一种说法,是舆论的炒作将这些人推向死地,请问,“舆论杀人”说法是否成立?

  新闻发言人:这种说法不对。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舆论杀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这一点绝不会因为舆论的质疑而有丝毫改变。法院和法官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作出判决。当然,舆论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这是舆论监督有力量的表现,舆论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能够“凸显”司法的独立。

  记者: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他是故意进行“二次辗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什么最终判处他死刑?

  新闻发言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律的原则,口供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未作有罪供述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在马案中,电子监控录像、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侦察机关的实验等等大量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定罪。

  记者:在马英豪案件中,除马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去知道当时他真实的内心活动,那么,法院是依据哪些来判决他的“故意”行为,并确定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一点极为审慎,反复审查证据,听取公诉人、辩护人意见,最后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

  比如,对于马英豪强调的当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轧了被害人,”这个理由,经查,马英豪撞人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力已告知其撞的是人,此时他已明知撞的是人,但马英豪并未立即停车察看和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根据现场录像资料证实,被害人躺在青园街北向两条行车道的中间位置,在马英豪驾车碾轧被害人之前,有两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都发现了被害人而驾车绕行,马英豪既然说驾车返回是去看撞到了什么,那么,理应对路面情况更加注意,而且,根据侦查实验证实,在案发当时的情形条件下,马英豪驾驶前挡风玻璃破损的轿车,能够看到在其撞人路段躺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当马英豪调头返回辗轧到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行车速度明显降低,王力再次告知其轧了人,而马英豪仍未立即停车察看,反而拖着被害人继续行驶30米并再次调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

  综合上面这些情况,马英豪身为有近4年驾龄的专职司机,明知所驾车辆撞人,不仅没有停车察看、抢救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却驾车调头返回碾轧被害人,且在第一次被讯问时故意隐瞒调头返回用车碾轧被害人的事实。所以,他为自己辩解的意见不能成立。

  记者:我们知道马英豪在出事第二天就到公安部门投案了,在审理中也提出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可是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呢?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碾轧被害人的事实,依照法律,他不构成自首。

  记者:马英豪案件虽然已经盖棺定论,但是,我们仍然无法轻松,因为我们看到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请问,这起案件的判决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反思和影响?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案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升级为故意杀人案的过程,同时也再次证明“撞残不如撞死”说法的荒谬。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此案中。被告人马英豪再次碾压致人死亡,他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而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社会反响

  律师说法 “撞残不如撞死”很荒谬

  本报约请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侯凤梅对马英豪案件进行评论。

  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回过头来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

  不过,从这类案件中,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此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这样的案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

  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形成,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

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马英豪的案件结果给广大司机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市民观点

  谴责无德司机

  马英豪案新闻发布会当天,记者又对此案进行随机采访。

  在某单位开小车有2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说:我很关注马英豪案,觉得判决也很公正,社会当然不能纵容这样的行为,也听说过“撞死了一次性给钱,撞残的话终身养着”的说法。但出事后,要首先救人,能抢救抢救,绝不会再碾一下。我最近连续听到全国有好几起“二次碾轧”的事,我觉得是有些人特权意识太重,以为有钱就行,所以,这个判决在全国都会引起反响的。

  更多的受访者表示,“二次碾轧”违背人性,希望马英豪案能够给那些无良司机提个醒:“轧伤不如轧死”恶规则,只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悲剧。也希望这起案件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引起一些单位和司机的重视,这样的事件今后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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