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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满批评持棒殴打老师 被判赔偿1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2:05 辽沈晚报

  老师在学校管理不守纪律的学生,学生不但不感激反而将老师打伤,老师反抗致使学生右手小指和无名指骨折,学生随后将老师告上法庭。

  昨日葫芦岛中级法院刑二庭高法官告诉记者说,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学生赔偿老师1800元。

  手拿木棒“伺候”老师

  今年16岁的小亮(化名)是绥中县某中学的学生。2006年5月22日下午,小亮与3名同学没有上课,在教室后边玩,值周王老师对几名同学进行了批评教育,在管理过程中,引起了小亮等学生的不满。第二天下午4时许放学后,小亮等人手拿木棒在学校大门外不远处等王老师。

  当王老师骑

摩托车从学校出来后,小亮手持木棒上前往王老师的后腰部打了一棒子,将王老师连人带车打倒在地。当小亮再次打王老师时,王老师爬起来与小亮抢木棒,双方厮打在一起。此时围观的其他同学上前拉架时,小亮随后挣脱跑开。

  后来小亮发现其右手小指及无名指骨折,于2006年5月23日到

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法医鉴定,小亮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总计经济损失1万多元。王老师因腰部受伤,也于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总计经济损失1800元。

  学生将老师告上法庭

  事后小亮将王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诉王老师故意伤害罪,并要求王老师和其所在的镇中学赔偿其经济损失,成为被告的王老师提出反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老师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亮赔偿王老师人民币1800元。宣判后,小亮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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