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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小伙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半年 法院拒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2:58 东方今报

  今报驻马店讯 从没去过广东,却被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本报1月6日以《东莞法院冤枉河南小伙 从没去过东莞却被判刑6个月》为题,报道了平舆县万冢乡青年农民曹永凯的非常遭遇。

  报道刊发以后,截至昨天下午5时,已有近30家知名报纸、网站转载报道此事。许多读者认为,在法院发生这种事情是“天方夜谭”和“现代化的玩笑”。东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法院在核实情况之后可以进行判决书的变更,至于道歉赔偿等要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网民热议】

  老百姓承受不起这“一纸公文”

  昨天下午,记者上网搜索发现,本报报道已经在互联网上成为网民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

  一位网友提出:“对参与这个案件的相关司法人员应给予严惩。幸好受害人不是被判处死刑,幸好受害人没去过该地(东莞)。否则,谁来为受害者鸣冤呢?司法人员不应漠视他人的名誉和生命,这是司法界的耻辱。”

  一个网友提出:“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呢?你们一纸公文不要紧,对于老百姓来说可承受不起呀!不但要给小曹恢复名义,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说法】

  一般不支持道歉赔偿

  针对网民质疑,东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并不算鲜见。

  每起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发函给嫌疑人所报身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求核实身份:一是确认有无此人;二是如果有,希望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提供身份证明,并告知此人是否有前科。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收不到回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身份未查清的,只要证据确凿,可按照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曹永凯提出,希望法院撤销判决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东莞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法院在核实情况后可以进行判决书变更,至于道歉赔偿等要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观点】

  法院不愿承认这事给我带来的伤害

  对于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说法,曹永凯表示了不满:“法院的这一做法已经实实在在地对我以及我的家庭带来了伤害,这岂是他们更改判决书就能够挽回的?法院这么说,表明他们不愿正视这事,不愿承认这件事给一个无辜者造成的伤害,我一定要讨回公道!”

  驻马店一律师认为,东莞市公安、检察和法院三部门,在该案件中明显存在过失行为,对小曹造成了心理伤害,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小曹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名词解释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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