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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管理员看丢电动车 无力支付赔偿跪求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9:52 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 邓辉) 七旬马婆婆没看好停车场电动车,丢失后无力赔偿,被车主陈女士告上法庭。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婆婆赔偿车主700元损失,婆婆含泪下跪感动车主,陈女士主动放弃索赔。

  昨日,马婆婆说,陈女士的大度让她非常感动,希望借本报表示感谢。

  停车场电动车丢失

  2005年4月13日晚8时许,陈女士到汉口江汉路步行街购物,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存车处,并交纳了1元钱管理费用,从管理员马婆婆手里领取了车牌。当晚10时30分,陈女士来到停车场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陈女士新买的

电动车花了2200元,用了不到一天就丢了。她一肚子怨气,称车辆丢失应当由婆婆承担责任。陈女士多次找婆婆论理,但都被婆婆拒绝。于是,她将马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婆婆赔偿2200元损失。

  马婆婆今年77岁,住在汉口江汉路附近搭建的平房内,多年来都在江汉路步行街附近停车场工作。婆婆称自己尽了管理义务,但“有言在先”:晚上10点后车主自行取走车辆,超过时间她不负责管理,并且该约定俗成的规定延用多年,电动车丢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管理员担责

  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女士将电动车交给马婆婆,支付了1元场地管理费,并领取了车牌,陈女士和马婆婆之间构成停车场地有偿使用管理关系。马婆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电动车丢失,应当负有责任。但陈女士和马婆婆之间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并不能要求马婆婆赔偿电动车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马婆婆未尽到管理义务,赔偿陈女士700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遇到难题,马婆婆称没有赔偿能力,每月靠300元左右的工资维持生活,拿不出700元。陈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因婆婆疏忽管理导致丢失,希望婆婆补偿她受到的损失,一分钱也不能少。双方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两人握手言和

  江汉区人民法院考虑到马婆婆年岁过高、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认为马婆婆不适用强制执行。办案法官周玉华通过调解,敞开心扉和原告、被告真诚沟通,最后让双方达成和解意见,陈女士主动放弃全部索赔。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和法官到马婆婆家后,马婆婆含泪跪在地上,表示经济困难,靠每月300元钱过日子,住的是临时搭建的棚子。婆婆还对陈女士说,如果要还钱也可以,她会每月省出100元钱,分7个月还清。陈女士也很激动,称自己也不缺这700元钱,马婆婆77岁了还在劳动,孤身一人也不容易。陈女士被马婆婆的实在所感动,当场表示放弃全部索赔。随后,两人紧紧握住对方双手表示言和。

  昨日,马婆婆称她对不住陈女士,非常感谢陈女士在困难时候帮助她。马婆婆表示,目前她守车更加谨慎细心了。再也没丢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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