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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大学生训练猝死 家长再获赔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23: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王某某在篮球训练中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父母将北京体育大学告上法庭。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体育大学再增付王某某父母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据悉,2005年6月22日王某某在篮球训练中突然倒地,出现濒死症状。在场学生对其进行抢救。并通知了北京市“999”急救中心,但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王某某的父母认为,在篮球训练之前,气象台曾发出高温橙色警报,而且施救过程中学校又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6月23日,王某某的父母与体育大学签订《关于王某某后事处理协议》。2005年9月又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协议签订后北京体育大学给付王某某父母各种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后来,王某某的父母以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合同,要求北京体育大学增付赔偿金50万余元。法院认为,作为专门从事体育教学的学校,对于学生在训练或比赛中出现意外,应设有相应紧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由于北京体育大学在抢救过程中存有一定过错,可能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机会,对于王某某的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王某某的父母与体育大学在事后达成的修订协议,是在认定体育大学在该事故中无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订立的。现查明体育大学对王某某的死存有过错。故王某某的父母起诉要求变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宣判后,北京体育大学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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