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童工求爱遭拒服毒自杀 家属状告厂方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2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傅沙沙)12岁的小刚(化名)向一起打工的女同事求爱,被拒绝后,他在厂宿舍服毒自杀死亡。小刚父母认为儿子工作的昌平诚锐服装厂雇用童工,应对儿子的死负责,将该厂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判决服装厂赔偿小刚父母10.4万余元。

  去年8月3日深夜11点多,在昌平诚锐服装厂工作的小刚被人发现死在了工厂男职工宿舍,他的死因随后被确认为服毒自杀身亡。

  得知此事后,小刚的父母将服装厂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服装厂雇用小刚从事烫熨工作,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应对小刚的死承担责任,故向其索赔损失近15万元,并在今后每月补偿640元。小刚父母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小刚死亡时只有12岁。

  庭审中,诚锐服装厂矢口否认小刚是自己的员工,并称双方根本不存在雇用关系。服装厂一方说,小刚只是该厂门卫的外甥,单位出于好心才同意他随姨父住在厂里,且小刚来到工厂时,其父母及姨父均称他已满16岁,因此小刚也不属于童工的范畴。服装厂还说,小刚自杀当晚曾向该单位一女员工提出建立恋爱关系,但遭到拒绝,小刚对此不能接受才选择了服毒自杀。因此服装厂认为小刚的死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单位无关,单位对小刚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服装厂还找来了拒绝小刚求爱的女员工小丽(化名)出庭作证,小丽也认同了单位的观点。之后,法官突然追问小丽“小刚是干什么的”,小丽脱口而出:“他是我们厂里的工人。”此言一出,法庭内一片哗然,服装厂只得承认与小刚之间存在事实雇用关系。

  法院认为,诚锐服装厂雇用未成年人小刚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相关法律,其对小刚在雇用期间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另外,小刚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也应对儿子的死担责。法院据此判决诚锐服装厂赔偿小刚父母损失共1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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