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马拉松赛中猝死案改判 学校少赔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2:10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李奎)备受关注的大学生马拉松猝死案改判了,法院终审认定死者与吉利大学不存在雇用关系,改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比一审判决数额少了7万元。这是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的。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16日,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加马拉松比赛的过程中,跑到约27公里处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在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王砚刚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10分钟。王砚刚的父母于是将吉利大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在庭审中,吉利大学辩称,参加比赛时,王砚刚刚准备到学校上学,学费还没有交纳,也没有学籍,其参加马拉松比赛属于个人行为,并且在报名表中已经同意“发生意外风险,责任由本人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砚刚是否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吉利大学享有最终的决定权,王砚刚赛前的训练准备也都是在吉利大学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的,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赛带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且是以完成比赛取得成绩这一特定目的而参赛。因此,法院确认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并判决吉利大学赔偿王砚刚父母共计34万余元。

  判决后,吉利大学对判决不服,很快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并非雇用关系。

  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砚刚接受吉利大学安排的仅是赛程方面的一种统一安排,王砚刚虽向吉利大学提供了劳务,但两者之间并非雇用关系。

  但市一中院同时认为,王砚刚曾经多次代表吉利大学参加各种比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此次比赛若能取得较好名次,则能够积极扩大吉利大学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另外王砚刚猝死与代表吉利大学参赛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吉利大学应当对王砚刚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王砚刚本人对自己的身体缺乏必要的注意,最终发生悲剧,其亦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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