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指使他人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2:25 黑龙江日报

  张继春

  时任伊春西林公安分局十八派出所所长的鞠某,多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近日法院依法判处鞠某犯盗窃罪。

  2004年10月的一天下午,鞠某指使鞠某某、屈某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原十八派出所(已废弃)将室内锅炉、暖气片等物品拆下盗走,并运至金山屯卖掉,获赃款2800元,事后鞠某分给屈某200元,其余2600元被鞠某据为己有。2004年11月末,鞠某再次指使鞠某某及屈某某到原十八俱乐部,将屋内角铁装车盗走,卖得赃款2000元,全部被鞠某据为己有。2005年5月,鞠某又指使上述几人去盗窃一锅炉房暖气管等物,后被企业保安发现,盗窃未得逞。鞠某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5950元,其中一起未遂,盗窃价值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鞠某返还赃款4800元。近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某指使他人多次盗窃企业物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依法判处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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