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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不足 难抵恶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09:35 法制日报

  记者手记

  法律素质不足 难抵恶俗

  匪夷所思!在延川县看守所的高墙内采访杨东艳之前,我的脑海里只盘旋着这4个字。

  可是,采访完杨东艳,我的脑海里盘旋的,还是4个字:匪夷所思!

  冬日的薄阳,打在黄土高原窄窄的小道上,我一时疑惑起来,直道自己误闯入时空隧道。此刻,在北京王府井的高楼大厦里,那些CEO们在忙碌什么?在上海黄浦江的大桥上,那些金发碧眼们在怎样好奇地打量着中国的巨变?在西安的明代城墙上,那些少男少女们在怎样高歌《QQ爱》?可在黄河峡谷两岸,竟有人丧心病狂若此!

  回头乱翻旧书,发现冥婚古已有之,而历史上最为著名的一桩冥婚,竟是由著名的曹操操办的。

  《三国志·魏志·邴原传》、《三国志·魏志·武文世王公传》记载,建安十三年,曹操最心爱的小儿子曹冲病死,曹操伤痛不已,尤其为此儿生前尚未议亲订婚感到遗憾。恰巧,司空掾邴原的小女儿,也在不久前夭折,曹操便建议两家联姻,让这对小儿女作为夫妻,合葬一穴。邴原以于礼不符回绝。

  未几,有人听说一户姓甄人家也有女儿夭折,便居间做媒,使已死的曹冲娶甄氏亡女为妻。两家于是挑选吉日举行“婚礼”,程式一如活人所行。然后再办葬礼,将两棺合葬一穴。

  冥婚起于何时,无从考究。其耗费人力、物力,毫无意义,则为古今共识。《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而以宋代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本案虽属极端一例,但如果没有冥婚恶俗,那两个女子又如何会命丧河岸?

  GDP增,GDP减,早成一些地方官员心中的最爱。若没有大众文化素质、法律常识、以及对生命价值认同的垫底,社会要和谐发展,将会何其艰难。

  台建林

  专家观点 冥婚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家人将两人并骨合葬,成为夫妻。还有的少男、少女早夭,父母感情寄托所至,死后也要为其完婚。

  封建社会人们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

  一些“堪舆”———后来的“风水先生”,为了挣钱,也多竭力怂恿冥婚。

  婚姻关系是基于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是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自然人的死亡就意味着民事法律权利已经消失,是没有任何权利能力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谓的冥婚是一种封建迷信传统造成的,冥婚在法律上是根本不成立的,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婚姻或继承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 冯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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