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被检举人王晓平作为举报人指控何静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06:53 中国青年报

  三次一审两次退回

  2005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就何静华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在为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何静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1月10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2006年5月15日,海港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何静华再次不服,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院于2006年7月10日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且称“程序不合法”。3个月后,海港区法院没有提供新证据,继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记者在海港区法院见到了该案审判长刘艳红。她告诉记者,何案的证据都是经过法院认真核实过并且综合考虑认定的。至于为什么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刘艳红认为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过,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孟令彤却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她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然而海港区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三次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已经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致使何静华长期超期羁押。”

  到底谁是贪污犯

  孟令彤发现,口岸实业公司保费在王晓平案中也曾经出现过,而且何静华的账本对此也有证明,但是公诉人员最后并没有对包括这笔款项在内的大额款项提起指控。王晓平的举报让这些保费的去向又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海港区法院认定的证据中,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郭洪艳的证言是很关键的一个。郭洪艳证明:2000年6月27日,何静华来到瑞通服务站,让郭把金额为73703元的转账支票兑换成现金,并要求于两日后交给她。6月29日,郭洪艳将73703元交给何静华,并且没有让何打收条。

  可是,当孟令彤找到郭洪艳核实时,郭却言词闪烁,说话内容前后矛盾。“同一笔款一会儿说交给了王晓平,一会儿说交给了何静华,一会儿说交给了她们两个人,一会儿又什么都记不清了。对这样反复的证言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会采信不疑。”

  事实上,2004年7月,郭洪艳在抚宁县检察院调查王晓平案作证时,称该转账支票已经通过她兑换为现金,交给王晓平了。2005年4月,郭洪艳在海港区检察院作证时,又称该款交给何静华了,王晓平当时不在场。2005年年底,郭洪艳在孟令彤取证时,称该款是王晓平、何静华一起去取的。2006年4月,郭在出庭作证时,当律师询问当时王晓平是否在场时,她又称“记不清了”。

  2006年10月27日,海港区法院重新对郭洪艳取了证言,当被询问“在两个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关于你将73703元现金交给谁相互矛盾,你怎么解释”时,郭洪艳称“何静华与王晓平总在一起,取现金时给谁都无所谓”,而对于“这笔现金究竟给谁了”的询问则称“记不清了”。10多天后,针对郭洪艳这个新的证言,海港区检察院在诉讼阶段,再次对郭洪艳取了笔录。笔录中,郭洪艳强调证言以海港区检察院作的两次笔录为准,再次推翻了其他证词。

  此外,作为该案的举报人,王晓平证明: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这笔业务不是自己做的,是谁做的不清楚。可是,本案证人投保方陈朝生却向律师证明,在保期过后,王晓平将该笔业务的12份保单正本全部拿走了。

  “为贪污案提供证据,何静华尽了一个公民、一个证人的职责。其后,被检举人王晓平却作为举报人指控何静华。而且,我们不明白,在何静华案没有查清前,王晓平怎么就能够以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呢?”孟令彤说。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846,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