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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伤未愈欲延长停工留薪遭公司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0:17 半岛晨报

  晨报讯(肖文 记者王继富) 工厂不支付工资,只有员工起诉。近日,大连沙河口区一家公司却反过来要起诉员工。记者昨日从沙区法院了解到,一名受了工伤的员工过了“停职留薪”期限,仍想办这个手续,结果闹出了公司被迫上法庭的“怪事”。这家公司只有一个要求,不再给这名员工发工资。

  让这家公司头疼的员工李兆(化名)是甘井子区的一名男子。2005年4月1日,他到沙区一家劳务公司工作。结果25天后因工受伤,伤情严重。劳动部门经过认定后,要求劳务公司以每月850元的标准向李兆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共计约1万元。

  但事实上,到了2006年6月,“停工留薪”期限已经过了1个月,李兆的诊疗仍在继续。根据医生开具的建议,2006年7月,李兆还应该到

医院进行二次手术。

  认为治疗仍未结束的李兆因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无奈之下,其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经过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认为医疗期确实未终结,但鉴定书上并没有确认,李兆的伤情需要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

  沙河口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医疗没有终结,尚无规定可延长“停工留薪”。

  法院因此判定,对于李兆提出的3个月的“停工留薪”,劳务公司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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