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老虎咬死续:律师称可任选责任方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9:12 云南日报

  2月22日,6岁女童与老虎合影时,被老虎咬死。此事很快成为市民议论的热点话题,有市民建议,给老虎戴上嘴笼;个别市民认为,杀人偿命,建议追究老虎的责任。在此,我们请了法律专家作进一步分析。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从民事方面来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因此当出现动物致人损害时,如存在监护人的情况,要先看监护人有无过错。如其有过错,则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如监护人没有过错,如此次事件,则要具体分析:

  第一,昆明市五华区驯兽表演艺术团推出的和老虎照相收费本身属于商业行为,游人接受了和老虎照相的要约,他们就和表演艺术团成立了消费合同,那么此时经营方就负有保证游人(即合同的相对方)的安全义务,游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

安全事故,就表示经营方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仅作为游人来讲,就算没有和动物照相,在经营场所里受到动物的袭击而受伤,自己的权利也受到了侵害,经营方和游人也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而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经营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此次老虎伤人事件中,体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出现这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该如何主张呢?根据我国《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两种责任中选择责任方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另外,从刑事方面来看,如果经营方的工作人员推出的和动物照相并且收费是一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鉴于其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也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至于老虎是否该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老虎不是民事主体。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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