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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业主窃电16万千瓦时获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1: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网吧业主窃电

  康某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网吧业主。2004年2月,他结识了铁锋区供电局职工张某(另案处理),请求张为其窃电,并答应每月给张某1500元好处费。张某采取将网吧电表增加电阻的手段使表行走缓慢。

  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案发时,该网吧共窃取电量17424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4504.69元。经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实施少计电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帮人改电表窃电

  2003年9月,江某伙同何某、戚某商议靠帮助别人改电表窃电收酬劳来赚钱。到2005年7月案发,江某带领何某、戚某使用表内分流方式给哈市南岗区某学校、道里区通顺街某居民私改电表,收到1200元酬劳;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5户居民、2处药店、2家饭店私改电表,收到酬劳1800元。江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5.5万余元,何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2.5万余元,戚某共参与窃电金额为2万余元。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定,江某、何某、戚某等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何某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戚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受益者中3位窃电数额较大的亦被判处有期徒刑。

  ■供电局工人帮人窃电

  汤某于1997年5月开办牡丹江市某肉灌制品加工厂时,在没有申办使用动力电许可的情况下,找到供电局工人贾某让其帮助接电生产。贾某在电业局配电线路上擅自接动力电进入工厂窃电生产。

  其间,贾某又私自从别处找来一块未经检验的动力表为该厂安装,以蒙骗检查人员,收受好处费6000元。直至两年后被查获时,该厂窃取动力电量156942千瓦时,价值人民币85533.37元。该厂因窃电被停止用电处理期间,汤某又指使其兄先后10余次私自攀登电业局配电线路上接电生产窃取电量1264千瓦时。

  经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数字链接

  1日,记者从省电力公司了解到,在各地综治委、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一年,共检查各类用户17740户,查处违章、窃电408户,追缴电费和违约电费266万余元,判刑14人,刑拘9人,治安拘留2人,取保候审7人,批捕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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