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村民派传单质疑村主任工作被判侵害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彭姣时 通讯员 王创辉)法律未禁止公民散发传单,公民就可随意派传单?东莞寮步镇一村民因怀疑村主任存在不公开招标、收受好处费等情况,一怒之下跑到祠堂门口派发传单质疑其工作。近期,经东莞中院二审,认定该村民派发的传单内容超越合法行使权利的界限,侵害了村主任名誉权,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村民祠堂门口派200份传单

  据了解,韩某容是东莞市寮步镇石某村村委会主任,韩某柱是该村村民。2005年期间,韩某柱认为韩某容在处理黄坑工业区的土石方工程、“九眉山”后期土石方工程、石龙坑戏院商场大楼的租金等问题上存在不公开招标、收受好处费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检举和情况反映。2005年7月19日,寮步镇驻片调查组的人员向韩某柱口头答复了调查结果,认为韩某容并不存在韩某柱所反映的致集体经济受损的行为。

  2005年10月31日和2005年12月初,在多次向村委会质疑无果后,韩某柱在石某村祠堂门口向村民和过往人员派发了题为《权为“谁”所用》的传单200余份。韩某柱派发传单时引起了部分村民的围观,也引起了村民对村委会和韩某容工作的议论。

  村主任认为韩某柱侵害其名誉

  2006年初,韩某容为此向东莞市法院起诉,认为韩某柱的行为是对其名誉的侵害,并为自己工作造成了阻碍、精神造成了压力,请求判令韩某柱立即停止侵害、在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6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决,韩某柱派发传单不是合法的检举行为,构成了对韩某容的名誉权侵犯。根据侵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一审法院最终判令韩某柱立即停止侵权、在村委会公告栏内张贴道歉声明,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但对此判决,韩某柱表示不服,于是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中,韩某柱表示自己派发传单只是希望村民都能关心村里的事,没有丝毫侵犯名誉权之意;同时传单列举事实真实,提出的疑问也合情合理合法。韩某柱还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派发传单的行为违法。韩某柱质疑称:“本人的传单没有不实和侮辱之词,怎么会对韩某容造成影响?”

  法院认为:传单内容超越合法界限

  日前,东莞中院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尽管韩某柱散发传单与有关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一致,且法律并未禁止公民散发传单的行为,但韩某柱散发的传单,从标题“权为‘谁’所用”到内容措辞(如“有何内幕”、“发包给熟人做”、“他本人是否得益”、“向市府的局级领导和有关法律人士了解过”、“追究其法律责任”等),足以让人产生如下认识:村主任韩某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而且经韩某柱咨询有关领导和法律人士,韩某容为一己私利行事已达到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可见,韩某柱虽声称其出发点是尽村民的义务,但其散发传单的内容已超越合法行使权利的界限。由于传单的内容在数以百计经常见面的村民中传阅,客观上造成了对韩某容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东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34,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