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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人故意追尾拦截欠债奥迪被判无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1:2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银行收贷被指强抢奥迪”一案有了一审结果。记者昨天从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了解到,法院驳回了奥迪司机李先生的诉讼,认为被告威远公司采取自力救济措施为北京银行收回欠款车的行为不违法,且在收车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去年4月13日晚7时30分,李先生驾驶从朋友熊先生处借来的奥迪车行驶在京通快速路辅路上,被一辆帕萨特车追尾。李先生停车后,从帕萨特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向李先生跑来。其中一人拔下奥迪车的钥匙,另两人想上前与李先生交谈。以为遇到了抢劫,李先生转身躲进一个小区并报警。三名男子并未追赶,而是将车上的所有物品都卸到了路边便道上,后驾驶奥迪车离去。后来,李先生回到现场,并没有将这些物品捡回,物品被过路行人捡走。经警察调查发现,那三名男子是北京威远运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职员,受公司指派代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向车主熊先生讨还贷款。 原来,熊先生在2003年从北京银行官园支行贷款购买了这辆奥迪车,但到去年熊先生拖欠银行贷款已达20多万元。为了追回拖欠的购车贷款,官园支行委托威远公司收回奥迪车。威远公司的三名职员于4月13日发现并拦下、收回了该辆欠贷奥迪车。但李先生说,事后他发现放在车内后备厢内的10万元现金和价值7258元物品丢失,为此将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和威远公司告上法庭,指责对方使用暴力手段抢车致使物品丢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威远公司表示,李先生不能证明车内有10万元现金;公司员工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收车,追尾行为是公司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 法院认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对到期未还债务的汽车有权处置,委托威远公司收车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由于机动车属于动产,具有较高的机动性,不易采取控制措施,威远公司如果不采取本案中的追尾措施,就很可能无法收回奥迪车,北京银行官园支行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因此,在公力救济暂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使用自力救济合乎情理,收车行为并不侵权。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车内确实放有10万元现金。原告单方认为威远公司工作人员实施抢劫是其自身主观认识错误,在此错误认识下,他放弃对车内物品的占有,其对于物品丢失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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