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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租车上被强奸 出租车司机被公司罚扣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9:4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秦健

  【金陵晚报报道】2006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一名年轻女子在乘坐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苏A91401出租车时,途中一名歹徒趁汽车等信号的空当蹿上出租车,对车后排的女青年采用暴力手段凌辱。最终,这起闻所未闻的罕见强奸案在出租车行驶了一段距离后被制止(本报在同年8月底曾作详细报道)。

  几个月后,法院对这起非同寻常的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缓刑。判决很快生效,庭外,罪犯的家属还主动赔偿给女受害人一笔“精神抚慰金”。本案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似乎已经画上句号,近日,距案发半年后,此事再次节外生枝,案发时驾驶苏A91401出租车的驾驶员毕宗干走进本报,“我现在成了强奸案中的受害者……”一个大男人话一出口,就语惊四座。

  扣钱

  记者面前的毕宗干显得非常拘谨,对于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村人,第一次走进报社,而且还是为自己讨要一个公道,毕宗干前半辈子根本没敢想过。

  当时女青年与两名男伴上车后,出租车开到了山西路十字路口等信号灯,路边一名男子趁机拽开车门逼退两名男乘客下车,兽行开始在行驶中的出租车上上演了,“1时38分”,毕宗干到现在还清楚记得当时车子带上女青年一行上车的时间,事情发生后,他对一切数字都很敏感,以至于直到今年过年前,他想想自己那个“139147××142”手机号码,仍然觉得不吉利,干脆到移动公司重新换了个号码。

  “1万元”,毕宗干对这个数字从年前到年后,一直耿耿于怀。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把去年“8·13”这起谁也不想发生的强奸案的责任怪罪到了他这个不善言辞的农村人身上,因此,就从他进公司之初交的2万元“安全服务履约金”里,硬是扣掉了1万元,为了这个“理由”,公司还专门下发了“红头文件”,上面是这样认定和处理的:

  一、解除毕宗干与中北的士分公司所签的《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书》;

  二、没收毕宗干所缴纳的安全服务履约保证金壹万元;

  三、其它费用结算按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清算。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毕宗干感觉两手无力接过眼前薄薄的一张纸,就凭这张纸,他借来的钱就这样没了,而且还是1万元这么一个大数目,每天下了夜班回到孝陵卫那间租来的“楼道小屋”倒头就睡的毕宗干,那一晚彻底失眠了,“强奸犯又不是我喊上车的,歹徒在后排威逼我开车,我又看不到后面,如果我轻举妄动,那女孩受到伤害怎么办?是不是到头来责任还是算到我头上?”毕宗干的脸明显涨得通红。

  说理

  “而且,车子行驶中,那个女孩一直在和他(指强奸犯)周旋,我已经打开了双跳灯寻求帮助,寻找最佳脱困的时机,直到后来发现女孩的讲话明显不正常后,我才意识到后面发生了不好的事情,车子及时刹住了,警察也来了,我能做的都做了。”毕宗干一次次这样问记者,他毕竟不是富有经验的警察,他说的谁也不敢讲没有道理。

  最让毕宗干不能理解的是,事情发生后,车子扣到了公安局配合调查,他觉得责无旁贷,而这个时候,中北出租车公司相关人员已经口头通知他“已经不能再在公司干了”,至于所交的2万元押金,怎么扣,等法院判决,如果认定他有责任,押金肯定是要扣的;如果判他没有责任,那就把押金退给他。

  钱在人家手上,毕宗干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况且,他觉得公司说的也有道理,在强奸案中,他到底有没有责任,法律说了算。

  2006年10月底,“8·13”出租车上强奸案有了一审判决,从判决到生效,法院从头至尾也没有对毕宗干的责任提到半个字,但是,毕宗干那押在中北出租车公司的钱照样没有能拿回来,他年前年后跑到公司许多趟,一会儿说“再商量、再研究”,一会儿让他回去再等等,结果终于有人告诉他,钱是扣定了。

  毕宗干彻底绝望了,“中北出租车公司怎么就代替了法律呢?连法官都没提到我的责任问题,他们就怎么能扣我的钱呢?是合同里面讲到‘出租车上发生强奸案,司机应该承担责任’,还是哪个条款有这个规定的呢?”毕宗干的头脑里满是问号。

  解释

  在发稿前,记者联系上了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公司办公室袁主任这样解释扣除毕宗干一万元“安全服务履约金”的依据。她说,公司《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书》里第九章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甲方(指公司)形象和荣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属严重违约、违纪行为。

  袁主任表示,案件发生时,毕宗干在前排开车,怎么就能开出约20分钟的路程呢?在此过程中,他完全有机会寻求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女青年脱困,阻止案件的发生。事后来看,正因为他处置不力,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因此公司认定他要承担责任。另外,媒体报道这起案件后,有一些市民给公司打来电话责问,公司承受了相当的舆论压力,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因此,扣除毕宗干一万元“安全服务履约金”是正确的。

  对于一名手无寸铁的普通司机在处置该起案件中到底有无过错、我们能不能要求一名司机能像专业警察一样应对当时的局面,以及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处罚司机合不合理?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也欢迎读者和法律界人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4612345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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