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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治足病死于药物肝炎 家属索赔24万余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2:4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魏丽娜)60多岁的徐老伯遛弯时跌伤足部,就诊于海珠区某三级甲等医院,五个月后死于药物性重型肝炎。家属认为院方在使用有损肝脏的抗菌药时。院方则认为这是现有医学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海珠区法院于昨日公开审理此案。 药物有损肝毒性 医院未设法护肝 2006年5月,60多岁的徐老伯在公园遛弯时跌伤,右脚后跟肿痛不已。为此,他于5月15日到海珠区某三级甲等医院就医。5月22日被确诊为右足跟部接触性皮炎,经过2个多月的治疗后,徐老伯足疾仍不见好转,并且右跟腱部位出现脓肿、渗液。8月23日,院方诊断为右腓骨下段骨结核,采用利福平、吡嗪酰胺、异烟肼口服药治疗。 据病历例记载,从8月23日至10月26日共69天,医院未针对这三种药物的损肝毒性采取任何护肝措施,直到10月27日才给予护肝药。10月30日患者徐老伯病危入院,入院诊断为药物性重型肝炎,经55天治疗无效后于12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药物性重型肝炎。 患者家属起诉索赔24万余元 据专业医学杂志记载,利福平、吡嗪酰胺和异烟肼是治疗骨结核的常用药,药理上属于抗菌药,容易引起肝损害。并且,三种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均写明,其主要不良反应为对患者肝脏功能可造成损害,老年患者发生率增加,若同时合用三种药物,会发生药物间相互作用,将进一步造成肝脏损害的危险。因此,在治疗开始前、治疗中应严密监测肝功能变化,肝损害一旦开始,立即停药,对于老年患者更应密切注意。 患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先作医疗鉴定案件择日再审 昨日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知道利福平、吡嗪酰胺和异烟肼这三种药品的不良反应。 然而,院方置患者的生命危险于不顾,治疗时没有采取护肝措施和定期的肝功能检查,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院方代理人认为,医院依据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进行治疗,在对骨结核抗菌治疗的过程中,用药正确,尽到职责。药物性重型肝炎是骨结核的并发症,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院方并无过错。双方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案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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